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1:31:37 472 人看过

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指的是侵害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体,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

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

第三人在主观上有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的故意。所谓故意,指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意欲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仅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以加害他人为目的,那么此行为与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善良风俗”也并无抵触,相反应该成为这个“效率至上、崇尚竞争”的社会所鼓励的行为。

债权相对来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所以,如果过失也可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反而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

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也不例外。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因为第三人行为而受到影响,即应当认定债权未受到任何损害,也就谈不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

1、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民法典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民法典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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