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和法律层面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3 11:21:41 294 人看过

一、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约定合同形式不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形式;承包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2.订立合同方式不同: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3.合同解除方式不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下: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应包括哪些方面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约赔偿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承揽人对材料或者工作成果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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