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证明有培训费,劳动者辞职的应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试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对于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一般来讲值得使公司每年从工资总额中划拨的培训经费,即只有对员工提供了培训经费,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实践当中,一些公司存在“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方式,即由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手把手教员工。对于这样的培训方式,只能认定为业务培训,而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此外,一般公司对于带徒弟的老员工一般都是通过津贴或补助的形势给予激励的,而无论津贴还是补助,走的都是公司的工资序列,因此不能认定为是培训费用。
-
签劳动合同辞职将扣除培训费
476人看过
-
在培训期间内辞职算不算违法要赔偿培训费吗
216人看过
-
按劳动合同38条辞职培训协议没到期辞职行吗
155人看过
-
国航机长辞职被索赔1066万,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100人看过
-
离职时劳动合同没约定培训费怎么赔偿
474人看过
-
辞职时的劳动合同中未规定如何补偿培训费
411人看过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
劳动合同法辞职扣除1000元培训费合法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7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根据所述情况,公司扣除1000元培训费是不合法的。
-
辞职后赔偿培训费可以赔偿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8辞职被要求赔偿培训费的处理是,如果是违反劳动合同,要赔偿培训费。在合同期内辞职,而且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培训; 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年的,而且按服务年限来分摊培训费,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辞职的,那么赔偿为分摊完的培训费。
-
在培训期间内辞职算不算违法要赔偿培训费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5算违反劳动合同,且要赔偿培训费。在合同期内辞职,而且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培训,那么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年的,而且按服务年限来分摊培训费,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辞职的,那么赔偿为分摊完的培训费。
-
劳动法辞职为什么要交培训费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1《劳动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辞职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
入职培训后还可以签劳动合同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311、不合法。 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它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