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饭店将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
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法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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