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完工能不能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A公司承接C公司工程,5日与毛某以A公司**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中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应得工程款1551643元,毛某支付部分,余款181643元经王某催要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毛某和立即给付工程款181643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判决如下: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81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无效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被告毛某借用A公司名义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个人没有承接建设工程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与合同相对人被告毛某之间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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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1、发包人不组织验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遇到此种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对其拖延验收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
2、发包人已经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否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先行使用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并以行为表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分歧较大。我们认为,如果使用并不会造成已经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应以发包人实际使用日期起算。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的,相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是否仍可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但事实上并未真正组织验收或者保留部分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款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给付只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两者的要求不同。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应依法干预。不管当事人是否真正组织验收,只要其签署了合格意见,与提前使用一样,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4、发包人是否可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承包人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合同主要义务是与合同双方的签约目的相联系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将会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享有抗辩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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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企业拒绝支付工程款业主怎么办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7在本律师办理的建筑案件中,部分业主为了拖延付款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不接受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以此企图规避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规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