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交易检查证》执法效力问题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4:45 1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国家工商局明确〈公平交易检查证〉执法效力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平交易检查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于1994年9月1日,统一制发并正式启用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平交易检查证》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就此证的正式启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在社会各大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启用〈公用交易检查证〉的公告》,向全社会公布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式样、执法效力等等。

为了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发放范围、适用范围、制发机关、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以及证件的管理等内容。

1995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交易检查证》的使用范围,即: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2.制止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查处案件;3.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等投机倒把案件;4.查处走私、贩私案件;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6.查处商标违法案件;7.查处广告违法案件;8.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9.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进行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1月1日下发了《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统一使用《公平交易检查证》,不得自行发放、使用其他检查证件,并规定此次补充发放范围是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综上,《公平交易检查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了的,运用于所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在全国通用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2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20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保证绘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自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自查阶段的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单位自查,原则上应按照我部财会[2001]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阶段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自查汇总表》)报送我部。个别地区和部门如期上报自查阶段情况及《自查汇总表》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
    2023-04-24
    126人看过
  • 答:关于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交强险范围是怎样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
    2023-07-12
    118人看过
  • 四个关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
    2023-06-10
    3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办研字107号来函收悉。关于江西省院所提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三个问题,其中第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部)的处理意见,但个别保证人代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后,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者,仍应承认其有使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的权利,于有能资力清偿时予以清偿。第二问题,我们同意你院(部)的处理意见。第三问题,因来文所述,保证人究系保证被保人履行哪一个义务,未曾说明,故暂不答复。如所保即系公款,当然应负代偿责任,于必要时可将其财产查封扣卖。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江西省人民法院请示保证债务问题的函法办研字第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我们接到江西省院调呈字第47号来函,请示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几个问题:一、数个保证人担保一个债务。保证契约上并无不同责任的规定,自应共同负偿还责任。现在保证人的经济情况各有不同,有的根本无力偿还,有的有代偿能力,有的仅有
    2023-06-08
    57人看过
  • 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
    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的规定以及办案程序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执法工作,特制发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就检查证发放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发放范围:1、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办案人员(包括主管局长);2、每个工商所可发一个。二、适用范围:检查证适用于检查在我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三、制发机关:检查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四、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1、必须依照法定程
    2023-04-24
    133人看过
  • 关于尸检问题的相关问题
    关于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司法实践中,许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种种原因致使死者在死亡后未进行相应尸体检验,并且由于相关资料缺乏致使死者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病人死亡后,患方当时即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死者家属拒绝尸检;(2)病人死亡后,患方即对医疗诊治提出异议,医疗机构也未提出进行尸检,或者医疗机构提出尸检但不能证明家属拒绝的;(3)死者在院外或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死亡,而对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治提出异议的。应当认为对于第一种家属拒绝尸检的责任在患方。第二种由于医疗机构比患方更了解相关规定,也明知尸检的重要意义,而不能证明已经提出尸检或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患者死亡后,患方是否及时通知了医疗机构,通知的时限是否在尸检尚能查明死因的时
    2023-06-08
    3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文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5)2号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所提出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不是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的合同文书,仅限于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而且,要经过审查,认为这种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是无疑义的,公证机关才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是公证机关在公证时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
    2023-06-05
    353人看过
  • 关于提存的效力问题
    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解决依法提存。根据我国民
    2023-03-10
    363人看过
  • 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04-24
    358人看过
  • 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2023-06-06
    330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退休人员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情形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23-06-21
    154人看过
  •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
    2023-06-09
    395人看过
  •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失效日期」1998-12-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的仲裁机构,它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深入贯彻,在公司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了《公司法》实施后新登记公司的规范。但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反映,有些问题《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际登记工作中需要明确,如投资主体的资格问题,股东的投资比例问题等;有些《公司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登记工作中需要具体化,如股东的构成,董事、经理兼任问题等。为解决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答复如下:一、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
    2023-06-09
    49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关于答案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集体可收回承包地。r2、目前未收回的话,可要求确权。r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
    • 房产公证继承的效力问题求解答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继承的效力是不能反抗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有关《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的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31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
    • 关于非法高空抛物检查有关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07
      高空抛物可以通过调取周围的监控录像取证,也可以通过寻找目击者取证。如果能顺利找到侵权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关于交易的二手无房证的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3
      原则上,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这些证据卖方并未实际取得,一定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