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由《公司法》授权如下:第十二条授权,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三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现在可以由其中一人担任。第十六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金额。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第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第四十三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第四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外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四十五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制作方法。第四十七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七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五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和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第八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第十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法定限制。第十四十八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十六十六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第十六十七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应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从上述的关于公司章程内容来看,公司章程是需要所有股东来进行签字盖章的。所以,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谁签字就一目了然后。如果股权全转让程序全部走完后,公司制定新的公司章程,新股东和原有的股东都当然都需要对新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签字了。
《公司法》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38条第(11)项、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49条、第54条和第56条、第72条、第75条、第76条、第84条、第142条、第148条、第166条、第167条、第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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