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爱期间向女方汇款5万元,事后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不当得利,因缺乏证据,最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A通过QQ认识了重庆女子陈某,经过几次聊天,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陈某汇款共计5万元。
2013年5月份,王A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的5万元。
庭审中,王A称,2010年年底,陈某对其表示要投资经营店铺,于是要求王A借款给她。王A遂通过银行转账借了5万元给陈某,之后发现陈某不打算还款,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
而陈某则辩称,二人确系通过QQ聊天认识,双方是恋人关系并同居过。王A给其的5万元中有2万元用于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家具,另外3万元则用于开设喜糖店,但该5万元是王A赠予给陈某的,而非借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王A对于5万元汇款系借款的性质不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王A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A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常生活中,转账付款的缘由有多种,不能仅凭转账付款的事实就当然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亦不能以借款关系的事实主张不当得利,本案中,王A举示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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