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一份遗嘱,60几岁的张某和女儿小赵应该合理成章、顺顺当当地继承丈夫王某的遗产,但一份遗嘱的出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轨迹,还扯出了几场官司。
张某和王某系再婚夫妻,小赵系张某与前夫之女。张某和王某结婚后,王某以婚前房产折抵部分价款后,换购了一套崭新的大房子,由王某、张某及继女小赵共同居住。
据王某的妹妹介绍,张某和王某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互相殴打,王某生前经常向家人抱怨张某对其照顾不周,和邻居聊天时也经常说起张某母女经常去广州,将其一人留在家中不闻不问。张某的女儿小赵一直没有工作,和社会不良人员来往,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经常逼着父母要钱,王某对这段婚姻非常失望。
2010年初王某查出身患癌症,而这时张某母女却在广州生活,王某一个人拖着病体艰难度日,无可奈何之下,王某打电话给远在上海的妹妹王X,希望兄弟姐妹能帮他一把,王X立即将王某接到上海治疗,但由于病情严重,王某还是即将走向生命的尽头。
王某在病危前,于2011年底通过律师见证方式,立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处分,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妹妹王X继承。立遗嘱后不久,王某病故。王某妹妹王X因继承纠纷于2012年中旬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依法通知王某的继女小赵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法庭依据王某生前所立遗嘱对遗产中房产按遗嘱继承作出了判决,判决王X分得房产7
4、4%份额。判决生效后,王X又提起了共有物分割诉讼,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于2014年中旬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房产归王X所有,王X给付张某折价款18万余元。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法院判决认定王某遗嘱真实有效后,张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发现王某大量生前签名资料,经辨认与王某遗嘱中签名不符,就此张某认为遗嘱系伪造形成,不是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不服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2013年中旬作出的民事判决,认为王某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要求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并申请对王某在遗嘱中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
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被申请人王X辩称,证明王某遗嘱内容不仅有王某签名的遗嘱,还有律师见证书和视频资料,张某申请再审没有依据。
法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结合证据材料,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张某申请再审提供了王某生前签名资料,并申请对王某在遗嘱中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王某遗嘱系在律师见证下形成,有王某签名的书面遗嘱、过程视频录像、律师见证书三部分组成。原审诉讼中,张某对遗嘱全部内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本案定案证据遗嘱系三部分内容组成,张某仅根据王某生前签名资料,凭个人判断认为遗嘱系伪造形成,证据不足。本案不能因为王某签名真实性受到人为质疑,而否定整个遗嘱证明效力。张某申请对王某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的请求,法庭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张某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释法:一、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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