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2 18:31:50 428 人看过

房屋是一个家存在的承载体,所以征地拆迁一定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并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故而就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在最快的时间内妥善安置好拆迁户们的居住问题,并在经济上给予适度的补偿。那么常州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所示。

2020常州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市政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8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5万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情况属实的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如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拆迁补偿总额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市、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市、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具体的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推荐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被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拆迁当事人。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被拆迁人阻碍、拒绝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虽然房屋拆迁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影响,但是拆迁毕竟属于利国利民的好事儿,所以我们应当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在通过常州房屋拆迁补偿规定领取到拆迁补偿款后,及早的整理好自己的个人物品并行搬迁工作,如果短时间内无法搬迁完毕的可以拆迁办协商申请延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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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30日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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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1、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等等。非居住房屋包括什么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
    2023-07-22
    492人看过
  • 邳州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
    2023-03-03
    463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常见陷阱
    (一)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二)合同约定不够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协议(三)拆迁方未当场签字盖章合同被篡改拆迁人经常以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待协议交回被拆迁人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人修改。(四)房屋评估有猫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全家签字吗房屋拆迁过程中一般户主签字就可以,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及时找征收部门协商处理。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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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法律综合知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4-05-11
    152人看过
  • 常见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方式包括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提供用于产全调换的房屋,并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拆迁时可以自主选择要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有大量的员工,且盈利情况良好,拆迁后在自行寻找房屋和土地困难,很可能就因为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可以替代的房屋和土地会面临解散。货币补偿仅仅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但是无法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企业可以要求政府进行产权调换,实践中有政府与企业谈不拢,最后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企业一次性货币补偿,被企业以剥夺其选择补偿方式为由诉至法院,并胜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例。所以企业在征收中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
    2023-04-05
    329人看过
  • 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是怎样的
    1、征地公告时,被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二、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2023-06-15
    412人看过
  • 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法规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24生效日期:2001-10-24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187号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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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2022-04-15
    336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补偿法是否规定了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
    2023-07-03
    347人看过
  • 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房屋吗
    一、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房屋吗?拆迁要补偿房屋,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2024-01-05
    211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多少年
    一、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多少年这个啊,你问的那个房屋拆迁补偿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啊?我这么跟你说哈,真的没那么简单,就是标准可能不是那么固定,还是要看地方政策啊,我们这儿的实际情况啦,还有那些法律法规这些综合起来看的。那咱们就先大概说说吧。首先呢,我们得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东西,里面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按着保证咱们这些农民朋友们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下来这种大原则来定,而且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子里。再有一点,就是今年新出的《民法典》里面的第243条,它又加进去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这个事儿,就是说等拆迁完成以后,要刚好够,不能让咱们吃亏。然后怎么补偿呢?这可有好几种方法,最常见的就是给钱,也就是货币补偿,这个时候我们会请专门的评估机构来给咱们的房子估个价,然后算出来应该赔多少钱。这个赔偿金额里面可能有各种因素,比如市场价啦,商品房的均价啦,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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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的补偿金中通常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房屋拆迁安置费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1.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
    • 常州企业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7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拆迁房补偿是多少钱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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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4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土地证吗,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通常不影响拆迁赔偿的,因为通常拆迁赔偿是按照房产证的,不是按照土地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如下:一、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