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1)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
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
律师补充:
外交人员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任地点时起,即享有特权与豁免。如果他们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得到承认后开始。在离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中止其外交特权。国际上一般都认为,即使两国间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适用到他们离开驻在国国境。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通常办法主要有:将其犯罪情况通报派遣国让其召回;或者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离境;最严重的,由中国政府直接宣布驱逐出境。外交官所拥有的的不仅是刑事管辖豁免权,法律规定,还拥有:民事管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权,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无作证的义务,通讯自由,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交税。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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