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控制与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0:59 64 人看过

「内容提要」目前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但由于依靠单一诉讼程序救济的途径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不利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建议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即以网络执法机构,应对和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符合网络侵权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和利用网络工具的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真真实现便捷、快速的保护目的。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侵权保护机制

目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制止和处理十分不便,有时甚至难于制止,使作者感到十分困惑和烦恼,也感到无可奈何。由于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或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其他作者也可能遇到相同的情形。对此,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助长网络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便捷、快速、经济、有效的保护机制。为此,笔者建议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暂拟名),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即以网络执法机构,应对和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符合网络侵权的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和利用网络工具的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真真实现便捷、快速的保护目的。

一、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单一的诉讼救济制度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1、不能及时制止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由于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网络媒体,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著作被网络侵害后,向有关网络媒体主办者提出删除侵权文章等要求后,如果网络媒体主办者拒绝,著作权人则只能通过诉讼等漫长的程序才能解决,这就会使侵权行为在相当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而得不到有效制止,甚至还会造成侵权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2、著作权人提供网络侵权诉讼证据难。

首先,著作权人对利用网络侵权的原始载体难以收集或保存。有些网络自行设置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著作被网络侵害后,不能自行下载被侵权著作载体作为证据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等其他复杂程序,才能固定证据。那么,对于有些使用周期短(如3、5天)就删除的,或者一旦发现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保护措施时,立即删除的(如在著作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中,法院尚未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之前而删除的),著作权人则可能丧失证据。

其次,著作权人对于自己通过网络行使保护措施的行为,难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证明侵权的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但从利用网络工具侵权的特点来看,著作权人举证比较困难。如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去电子邮件,提出删除侵权信息警告或要求,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电子邮件删除,著作权人又将如何提供呢?

第三,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对于涉及诉讼证据的,需要由著作权人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其程序繁琐,不言而愈。

3、依靠单一的诉讼程序解决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问题,不仅成本太高,也不符合网络侵权的保护特点。

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虽然也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使他人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如将他人的某项医学临床发明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在网上发表,使自己的求诊人数增加,他人的求诊人数减少等)。但由于目前网络著作一般不付报酬,侵权人多数只是为了投其虚名,剽窃他人作品,更主要的是侵害著作权人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而,对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多数不需要通过赔偿损失的形式解决,即著作权人很少有要求经济赔偿的,一般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即可。而单一的诉讼救济程序,不便于著作权人实现这种多样性民事责任的保护目的。如有的只需要对网络作品删除即可,如果为了一个简单的删除,还要去打官司,完全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也正因为如此,有些提供网络服务者则利用了著作权人的这种心态,可以不删除或不积极的删除。

二、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对制止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设立“国家网络著作权投诉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网保机构”),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或网络工具的先进手段,发挥网络工具特点和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实现及时、便捷、经济、有效的保护目的。

1、及时有效。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被他人在网上非法使用,制止无效时,可以迅速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向“网保机构”投诉,“网保机构”接到投诉后,可以立即核对并通知相关网站采取删除等应的措施,能够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防止网络侵权蔓延。

2、经济便捷。著作权人向“网保机构”投诉,经济便捷,既可以及时制止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又可以使著作权人免受诉讼奔波之苦。

3、可以为著作权人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为处理纠纷或诉讼提供证据上保障。网保机构接到著作权人的投诉后,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手段,及时收集网络侵权证据,以免被侵权人删掉后,没有证据。特别是著作权人无法利用自身的手段获取或保存侵权证据的,网络投诉机构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网络执法权限和资源,及时协助著作权人收集有关侵权文章或载体,必要时为著作权人提供处理纠纷的证据或诉讼证据。

4、建立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后,还可以根据网络的特点,授予该机构一定的执法权限。如对网站拒不执行“网保机构”令其删除侵权文章等指令的,可以对其罚款,或关闭网站;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或依职权给予一定的制裁,如令其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或通知各网站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发表文章;等等。“网保机构”还可以通过建立“侵权黑名单库”,公布侵权人名

单等形式,惩罚侵权人,警示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然,需要通过诉讼处理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有关“网保机构”的具体运作程序和职权,笔者不在此具体讨论。关于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构成问题,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相关文章
  •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网络著作权包括哪些?
    一、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方式有: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4.网络抄袭与剽窃;5.网络链接隐形侵权。二、网络著作权包括哪些网络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
    2023-06-07
    425人看过
  •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此现象的滋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2.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
    2023-06-13
    64人看过
  •  应对网络著作权的侵犯案件
    网络侵权案件中,通常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网络侵权案件存在管辖难题,如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都不易查明,且服务器所在地与案件关联程度不大。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地域管辖制度,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制度可以克服以上四种管辖制度的缺点,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这一原则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同样适用。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外国领土的网络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便不能应用此原则。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也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则这些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不承认任何接触到侵权信
    2023-10-26
    181人看过
  • 如何保护摄影作品网络侵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在互联网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的作者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将相应的作品从互联网上删除,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因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经营金额不足5万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5-02
    452人看过
  • 怎样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首先,损害
    2023-02-22
    177人看过
  • 著作权法应加强网络原创著作保护
    网络经营者应当十分重视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增强企业网络品牌保护意识,并赋予专门部门从事著作权法律事务管理,制定有关保护著作权和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维护企业合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企业自主形成的著作权原创作品主动及时申请注册登记。针对当前企业著作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企业著作权原创、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注册登记工作,在自办网站中要不断提高企业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质量。二是加强保护,注重依法维权工作,在开展涉及著作权业务活动中要保留好属于企业秘密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防事后纠纷发生,一旦企业受到侵权,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三是著作权的自我救济措施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请求权的行使等等,也可以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6-08
    149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争议版权得保护
    近年来,面对互联网尤其是大型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经过政府和视频网站的共同努力,盗版和侵权比例大幅度下降,但侵权问题至今并未消失。如今,新的传播手段进入快速发展期,所有行业的发展,都跟这种新的传播手段息息相关。其实在影视作品这一块也是一样,原来一部电影、一个影视剧拍出来以后,只能在电视台、电影院播放,没有其他渠道,后来才增加了可以出碟,从VCD到DVD,现在来看情况又有新变化,所有的这些影视作品,可以在网络上、手机客户端播放。传播方式上的这种新变化,对原来的运作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影响、新的变化。所以对如何保护版权,如何防止网络侵权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业界有这样的说法,2005年被视为中国视频网站元年,从那一年开始中国视频网站、视频分享网站进入大规模扩张阶段,随之而来的是争议呈几何级增加。从那时起到现在,一直都呈现这样的特点:第一是网络著作权争议成为著作权争议的主要方面;第二网络著作权争议主
    2023-06-07
    444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纠纷】关于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标准问题
    关于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标准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关于网络作品使用支付报酬和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为防止滥用诉权获得过高的赔偿额,人民法院在确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时,还应当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计算支付报酬数额时,也可以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传统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执行,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计算方法。也有的观点认为,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应高于报刊侵权的赔偿数额,特别是应规定一个最低赔偿数额标准,无论对著作权人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应低于一定数额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因为网络侵权与一般的报刊侵权不同,报刊侵权发生后,发现侵权人相对比较容易,而出现网络侵权后,著作权人寻找侵权人相当不容易。如果找到侵权行为人后,赔偿的数额很
    2023-06-08
    170人看过
  •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适用有四难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以加框链接方式侵犯他人网络视频著作权被定罪判刑的案件。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处处长邱某说,近年来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13年1月以来,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28件44人,其中影视作品19件30人,文字作品9件14人。邱某介绍,通过对已办案件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被侵权网站集中且侵权种类主要是影视作品和文字作品;侵权形式不再是传统的复制发行,而是网络盗版,即在网络环境下将他人影视或者文学等作品,直接上传至服务器;侵权行为入行成本低,间接获利高。邱某表示,由于是新型案件,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四大难题:一是加框链接方式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证据难以调取。三
    2023-06-07
    270人看过
  • 网络剽窃和剽窃侵犯了著作权人什么样的权利?
    1、网络剽窃和剽窃侵犯了著作权人什么样的权利网络剽窃和剽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网络抄袭和剽窃。具体表现为:1.未经许可使用,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许可,将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转载侵权转载侵权是指转载作者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在互联网上转载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在网上转载,转载时未注明作者姓名的,转载后不向有关著作权人支付版税。3.网络抄袭和剽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互联网等媒体上已发表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源抄袭、使用,用于非公开目的,即,抄袭或者大篇幅抄袭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表和传播
    2023-05-07
    302人看过
  • 网络侵犯著作权主犯怎么处罚?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在
    2023-04-27
    169人看过
  •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网络著作权纠纷怎样解决?
    情形:1、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已在网络上传播但已经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的;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4、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6、其他侵犯网站著作权的情形。网络著作权纠纷怎样解决?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
    2023-06-18
    144人看过
  • 网络侵犯著作权包含哪些方面
    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
    2023-03-02
    141人看过
  • 浅析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城市规划
    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我国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地位确立是在200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时候,这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以积极的姿态适应国际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表现,是我国建筑作品保护的一个新台阶。我国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伯尔尼公约》所称的“建筑作品”解释为:以立体造型表达出的作品,包括建筑物,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立体作品。美国著作权法亦是将建筑平面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列为建筑作品一起保护,而英国的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的范围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将设计图列入图画作品加以保护。可见,建筑作品的保护在各地的涵盖范围不同,但是已经是无可争议的
    2023-04-23
    228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
    词条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著作权
    相关咨询
    • 专利保护与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如何处罚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05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
    • 浅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0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有下列几个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
    • 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侵犯是什么情况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2
      侵权行为的,著作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著作权保护的情况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30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 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怎么处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30
      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