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政府征用的工厂,政府如何进行合理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6:33:07 196 人看过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再加上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它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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