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数百起获刑20年判决书长达345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09:45:38 87 人看过

这是北京历史上最长的判决书了。指着桌子上放着的厚厚一摞文书,市一中院法官苦笑着说,这份判决书约20万字,要是全部念完,估计得两天。这份判决书共345页,其内容是京城大盗袁宝洪盗窃一案。

此前,有据可查的国内最长判决书,是湖北省高院于2005年1月对一起往来账目繁杂的债务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163页,字数近10万字。而国外最长的判决书,则是俄罗斯法院对尤科斯石油公司前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的判决,该份判决书不是以页数计,而是以厚度计。用尺子一量,该份判决书足足有25厘米厚。

据主审法官介绍,写袁宝洪一案的300多页判决书,感觉并没费多大事,她把工作量分解开,每天写一部分,不知不觉中就写完了。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袁宝洪一案的判决书之所以这么长,是因为袁宝洪盗窃次数多,而每一起盗窃事实,在判决书中都要有相关的证据体系来认定。为了节约时间,法官并未宣读全部判决内容,而只是宣读了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完后,书记员拿着厚厚一摞判决书,让袁宝洪签字。据了解,由于判决书太长,打印345页费时太长,法官只打印了一份判决书让袁宝洪签字。至于给检方及其他方面的判决书,则要慢慢复印。

袁宝洪涉嫌盗窃一案,本报在上周一作了详细报道。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市一中院认定袁宝洪盗窃共286起,抢劫3起。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袁宝洪有期徒刑15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法官介绍说,袁宝洪自传里供述的盗窃500余起,但检察机关根据证据,在起诉时只对其中289起盗窃事实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其中286起盗窃事实。而袁宝洪在自传里供述盗窃事实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而他在抢劫案中,也有坦白交代行为,也予以从轻量刑。

袁宝洪其人其罪

自传充满炫耀和回味

北京市一分检徐焕检察官办理袁宝洪一案,这位经验丰富的老公诉人,刚看到袁宝洪的自传时,他一度不相信是真的。徐检察官认为,没有哪个罪犯愿意不顾后果地坦白罪行,除非有立功机会,主动坦承余罪的举动本来就跟盗窃的侥幸心理相悖。但是,在核实之后,徐检察官发现,袁宝洪在自传里所交代的盗窃行为,确实发生过。

袁宝洪是什么样的人?他作案500多起,难道不知道自揭罪行,会被多判几年?在看了他长达3万余字的自传后,记者觉得,他更多的是在回顾自己这几十年的经历,更多的是在炫耀其作案手段,是在回味其挥霍赃款时的奢华生活。从字里行间,难以找到真正的悔罪内容。

小时候曾梦想当警察

为何要不停地偷车?刺激啊。袁宝洪如是回答。为了寻求刺激,袁宝洪和同伙专门跑到法院、派出所门口偷车。为了寻求刺激,他在盗窃之余,还拦路抢劫。袁宝洪和同伙大多在深夜,到居民楼附近抢劫独自回家的女子。他对记者说,抢劫更能发泄他心头的愤恨。而他心头的愤恨从何而来?据了解,袁宝洪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他从18岁起一直从事偷盗事业,但不为外人所知的是,他从小的梦想居然是当个警察。从警察到大盗的跨越是如此之大,不得不说,这是命运的一种嘲弄。

据袁宝洪介绍,他小时候学习不好,还喜欢打架胡闹,最终被勒令退学。18岁时,他有一次犯了错误,在被父亲打骂后,负气离家出走。由于出走时身无分文,袁宝洪在北京火车站游荡了一圈,并在一家小饭馆内偷了一个女顾客的包,但没跑多远,便被闻讯赶来的火车站民警逮个正着。袁宝洪偷的包里有51块钱,还有20多斤粮票。因为这次盗窃,袁宝洪第一次进了拘留所。在拘留所被提审时,袁宝洪曾哭得像个泪人,哀求民警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过,他最终被劳动教养两年。袁宝洪认为这样的处罚过于严厉,他说:我心里暗下决心,等出去之后要报复社会。于是,袁宝洪走上了盗窃、坐牢、再盗窃、再坐牢的循环之路,直到2006年他因涉嫌抢劫女友,而被抓获。

三天不偷就手痒

这么多年来,就像吸毒一样,我偷东西已经上瘾了。用袁宝洪的话来说,三天不偷他就手痒。袁宝洪作案500多起,在长期的盗窃生涯中,他自创出一套盗窃方法。据袁宝洪供述,他和同伙每次作案都要戴上胶皮手套。几年下来,光是胶皮手套就用光了两大箱。袁宝洪和同伙的作案速度极快,往往是停车场保安听到砸车、撬车的动静,赶过去时却连人影都看不见了。

袁宝洪的盗窃生涯在2006年戛然而止。2006年,袁宝洪在网上认识了梁某,梁某是一家市场的经理,经过聊天,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同年10月,袁宝洪带梁某和她的家人吃饭,商量结婚置办房产的事。袁宝洪说:在梁某家中,我与未来的岳父母吃饭。梁某借着酒劲儿,不停地在其父母面前数落我。这让我太意外了,在我们商量结婚的饭局上,她居然当着家人的面把我骂得一无是处,我觉得自己无地自容,颜面尽失,于是一声不吭摔门而出。

为了报复女友,袁宝洪事先买了三卷胶带和一把刀,然后打电话给梁某,以让梁某送人到海淀温泉镇的名义将其骗出。在路上,袁宝洪伙同狱友赵某把梁某的嘴巴粘住,然后拉下车,将梁某反绑在树上,试图让她在山上冻一夜。临走之前,袁宝洪拿走了梁某的项链。几天后,梁某向警方报案,袁宝洪遂被抓获。2008年5月,袁宝洪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凭记忆交代案件500起

在上诉期间,袁宝洪突然开始交代他的许多盗窃事实。在狱友的记录下,他还在看守所里口述了3万字的自传,详细追忆了自己前半生的盗窃岁月,更有对其家庭背景和内心世界的剖析。随后,在指认过程中,袁宝洪完全凭记忆交代了500多起盗窃行为,不仅能清楚地说出偷盗的时间、地点、车型、颜色,有时候甚至能交代出机动车所停靠的车位。在带领警方前往事发地点指认时,即便是当地已因拆迁改头换面,袁宝洪稍一思索,便能准确定位。

徐焕检察官用江洋大盗来形容袁宝洪。而这位江洋大盗,在自传的最后告诫世人:不要以身试法!J161

对话袁宝洪

没想到只加刑七年

记者:你在看守所里写了3万字的自传,为什么会有写自传的想法?

袁宝洪:当时在看守所里,管教民警跟我说,你把你从上学到犯罪的前后经过,都写一下,对别人也是一种教育,对自己也是一种总结。于是我就写了。

记者:但你在自传里把500多起盗窃行为都供出来了,有没有想到过会因此被加刑?

袁宝洪: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我当时就想,要发自内心地去写。如果遮遮掩掩的,写出来的就不真实。

记者:因为自传里供述盗窃行为,比上次的13年多判了7年,你是怎么想的?

袁宝洪:我想到要比今天的判刑重,没想到只有20年。我觉得不好好交代的话,如果服完抢劫罪被判的13年,以后盗窃的事被发现后,再重新判刑,就判得更重了。

记者:走到今天,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袁宝洪:从小家里对我管教比较严,在花钱方面受的约束比较大,再加上自己好逸恶劳,又结交上了不好的朋友。现在非常后悔。

记者:偷盗这么多次,是单纯因为缺钱花,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袁宝洪:我18岁时只偷了51块钱,就被劳教两年,我就觉得不公平,不是惩前毖后,出来后我就想报复社会。后来我就怀着挑衅的心理去派出所门口偷,偷的车卖了有700多万元,我不缺钱花,继续偷只是为了刺激和挑衅。

记者:家里人知道你一直在偷吗?

袁宝洪:我一直瞒着家里人,说有个修车的工作。家里人对我也早失望了,不管我。

记者:这么多年你有过正式的工作吗?

袁宝洪:也去找过工作,但人家一听有前科,都不要。

记者:现在总结自己40多年的人生,你是如何认为的?

袁宝洪:如果从第一次盗窃开始,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沦落不到今天,这就是我的报复心理造成的。我这些年的真实心理就是干一天算一天,被抓着就算倒霉,抓不着就赚了。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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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祝某携带工具,窜至被害人周某的家中实施盗窃。正在二楼睡觉的周某被惊醒后拨打110报警,巡防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祝某发现民警后,翻墙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民警抓捕,祝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将上前抓捕他的巡防队员宫某头部打伤,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甲级。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民警抓捕,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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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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