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号
2.案由:确认生身父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XX,男,31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被告:王X,男,28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池-坚,**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26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审判员:朱*清。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王XX原系夫妻,1999年4月生一子周X.2000年3月,王XX因与邻居沈XX产生纠纷,沈传出周X并非我亲生子,而是王X与王XX所生。为此,在2000年4月,王XX、周X和我及王X同去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鉴定。过了不久,王X交给我一份司法鉴定书,上写我与周X是亲生父子。后来才得知此鉴定书是主X伪造的,真实的鉴定结论确认我与周X没有血缘关系,周X系王X、王XX所生。此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我失眠、头晕,在近两个月内体重减轻三十多斤,且听力也大大下降。2000年8月,我与王XX协议离婚。请求法院确认王X为周X的亲生父亲,判令被告支付对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陪护费等合计1.9万元,支付本人误工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3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差旅费3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X是同事,双方经常接触,王X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春节,王XX与我发生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由于王XX与邻居沈XX吵架,沈XX讲孩子不是周XX的,而是我的。这样,我们四人一同去上海做亲子鉴定,结果为周X是我与王XX所生。为了息事宁人,我与王XX找人做了一份假鉴定。此事发生后,我被原告闹得不得安宁,我新婚不久的妻子也遭受打击。这给我们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是受害者。由于孩子周X是周XX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故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只请求法院将周X的抚育权判给我。
3.尹被告王XX辩称:1997年12月22日下班后,我们单位聚餐。大约晚上9点多钟,王X叫我与他一起走。在滁河边,他把我强奸了。之后,王X又多次威逼我与他发生性关系,最终生了周X.由于当时我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我已承担了一半,我不应再赔偿。至于原告提出精神伤害赔偿,本人的精神也受到很大的伤害,此费用应由王X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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