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新材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意见的通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6:53:49 245 人看过

文号:京医保发[2006]31号

标题:关于对北京新材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意见的通报

颁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内容:

关于对北京新材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意见的通报

京医保发[2006]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新材医院进行暗访,发现该院存在以下问题:医务人员在接诊时,不查验患者的《医疗保险手册》;将自费药品“创可贴”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中更换成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麝香壮骨膏”。

北京新材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2005年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过程中,该院未认识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个别医务人员仍然弄虚作假,调换药品,严重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第七条的有关约定,经研究决定,对该院做以下处理:

(一)给予北京新材医院全市通报批评。接到通报批评后,北京新材医院须对全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将整改报告于6月15日前分别报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对北京新材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三)责成海淀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大对北京新材医院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

北京新材医院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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