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02:45 358 人看过

案情]:2005年11月17日14时许,陈某驾车回家路经红卫桥路段时,遇其父与李某(男,78岁)在公路旁为填土方补偿青苗费问题发生争吵,遂下车与李某争执。争吵中陈某用手由下往上、由里往外的方向一甩,将正站在土坡边缘的李某摔倒,李某滚至半坡处爬起后至坡下拿起一把锄头,从小路绕至公路上欲砸陈某被人拦住,双方继续争执。在争执中,李某突然栽倒在地,陈某见状叫人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由于情绪激动、轻微外力作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分歧意见]:在审理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面对高龄的李某,应当预见自己对李某的一甩手之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摔倒而产生损害李某身体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加上介入其他因素,致使李某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预见李某生前患有陈旧性室壁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疾病,也不能预见由于自己一甩手的轻微外力会诱发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陈某甩倒李某的行为与李某冠心病骤发死亡的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陈某甩手行为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其行为与李某死亡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内容上。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而疏忽大意的主观内容,则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换言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求就是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的认识方面是无能力也无义务预见。由此可见,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以下两点:一是有无能力预见,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指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预见能力的判断,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确定行为人认识能力的标准,只能是综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分析判断,即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不应再以行为人平时的认识能力来进行评判。具体的说,就是不仅要分析行为人本身的生理状况、身体状况、实践经验、业务技术水平、智力水平、专业知识、生活习惯等;而且要分析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如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

能够预见只是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的条件,还不是关键所在,它还要具备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即有无预见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应当预见,那么他没有预见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能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预见义务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产生:

(1)由法律(包括法令、法规、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规定的明示的预见义务;

(2)常识和习惯要求的应预见的义务;

(3)基于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陈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从其认识能力而言,根本不知道李某患有严重的疾病,轻微外力作用就可以致其死亡,无法建立轻微外力作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因果认识;从其注意的义务而言,陈某的注意义务只能基于常识和习惯,对其甩倒李某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关注的只是是否会造成李某摔伤的一般损害结果,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义务,显然是无限扩大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因而也就谈不上疏忽大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意外事件相关文章
  • 哪些属于刑事案件?什么是刑事案件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他犯罪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一)作案时间要素(二)作案空间要素(三)案件相关人要素(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五)案件相关物要素。三、刑事案件基本特点(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四、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
    2023-04-05
    159人看过
  • 本案应否作为民事案件立案
    〔案情〕2007年12月间,新干县村民肖某、陈某与杨某相识。肖某、陈某以向杨某介绍对象为由,三人共同至云南省昆明市,期间路费、食宿费均由杨某提供。肖某、陈某二人给杨某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杨某遂要家人从新干汇款2万元至肖某银行卡中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与三人一起回到新干。在新干杨某家中住了两晚之后,杨某提出要与其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2008年元月6日,杨某找到肖某、陈某,二人于是向杨某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2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120天内为杨某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所收2万元礼金。但肖某、陈某既未为杨某介绍对象,也未退还2万元,肖某更是不知所踪。〔分岐〕对本案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肖某、陈某与杨某相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
    2023-06-07
    163人看过
  • 刑事案件范围:哪些案件属于一般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指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而引起的案件,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是什么1、对社会的影响两者的联系是由于产生矛盾或纠纷也包括经济纠纷所带来的极端作用。只是治安案件的程度较轻,刑事案件则包括:故意对对方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或者涉及金额较大。2、是否有罪及大小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刑事案件。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有罪的”和“无罪的”。3、社会危害性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
    2023-07-08
    177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属于书证吗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属于书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3-06-14
    328人看过
  • 交通事故是不是不属于意外事故
    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是有区别的。(一)认定不同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二)构成要素不同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三)原因不同交通事故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
    2023-02-11
    380人看过
  • 电鱼几条属于刑事案件
    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电鱼给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时,就属于刑事案件,行为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电鱼会对鱼群造成很大的危害。电鱼主要是在水里释放电流,这一片区域离开的鱼群都会收到危害,不仅会对大鱼造成伤害,而且还会对小鱼造成很严重的危害,一般小鱼是承受不住这样的电流的,一旦受到电流的伤害,非死即伤,而且还会让鱼群丧失生殖能力,这些小雨被电死之后就成了尸体,会污染水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
    2023-04-05
    442人看过
  • 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应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怎么样的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
    2023-07-02
    176人看过
  • 涉外案件哪些属于集中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提交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第六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二)信用
    2023-02-26
    420人看过
  • 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子?
    昨天,李某红的亲属提供了一些类似案例,这些案例的结果是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加害人最终都被宣告无罪。(2009年10月29日《浙江工人日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今年5月17日早上7时10分左右,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樊江村黄某保家门口,因黄某保之妻吕某秀不慎将漱口水吐到邻居陈某爱身上,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陈某爱的媳妇李某红(1983年出生)见状,前去帮忙,与黄某保(1942年11月12日出生)扭拉在一起,双方发生扭打。李某红被黄某保拉倒在地,黄骑在李的身上,李竭力挣脱。其间,李某红趁黄某保骑在身上松动之机,用脚踹了黄某保腹部位置,黄后退几步便倒地不醒。李某红的丈夫陈某夫闻讯后赶到现场,在黄某保左侧肩膀的地方踢了一脚。尔后,双方被同村村民劝开。黄某保被家人用120急救车送至绍兴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黄某保于当天上午8时左右死亡。死者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病事发后,公安机关经黄某保家属的请
    2023-04-22
    258人看过
  • 刑事案件哪些人属于近亲属
    一、刑事案件哪些人属于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案件亲属可以出庭作证吗《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
    2023-04-18
    291人看过
  • 逃逸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逃逸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但不属于行政案件。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只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逃逸才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正常进行赔偿。一、认定逃逸的法律依据认定逃逸的法律依据如下: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2、肇事者逃离现场是指在事故现场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二、肇事逃逸追款要不要按照交警处罚轻微肇事逃逸对方不追究可能会不处理,如果没有报案就不处理。如果已经报案,行政
    2023-03-02
    263人看过
  • 吸毒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1、在我国,自主的吸毒行为不是犯罪,所以对于行为人自我决定的吸毒行为不存在刑事处罚,也就不存在量刑的问题。但是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仍旧会有一定的行政处罚。2、对于吸毒行为,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国家为了教育、挽救吸毒人员,还制定了多个层次的戒毒措施。对于吸毒人员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可以被强制进入戒毒场所进行戒毒,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处罚。3、虽然自主吸毒行为不受刑事处罚,但是非自主决定的吸毒行为,是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例如欺骗、引诱、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欺骗、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吸毒拘留是刑事还是行政吸毒拘留是行政。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
    2023-07-14
    323人看过
  • 民事诉讼属于什么案件
    民事诉讼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民事诉讼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2023-06-21
    95人看过
  • 缓刑也属于刑事案件吗
    我国缓刑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可见,缓刑不是具体的刑种,本身不是刑罚,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一、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判一年缓一年,就是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二、我国判缓刑前走哪些程序判缓刑前应该走的程序:需要法院开庭审理,参加法庭调
    2023-03-15
    26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更多>

    #意外事件
    相关咨询
    • 属于故意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 属于意外事件的要件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26
      意外事件一般需要一下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
    • 哪些案件属于涉外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
      一、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件,而不论这些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否具有同一国籍。三、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四、涉外远洋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其它海事纠纷案件。
    • 哪些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案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
    • 监外执行1年属于刑事案件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0
      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