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七)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民法典》、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民法典》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民法典》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民法典》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三、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
不同类型的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例如因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履行中哪些权利可以被使用作为抗辩
112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哪些法院可以管辖
299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以什么为准
376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有哪些,合同约定履行地管辖可以吗?
211人看过
-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吗
397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324人看过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
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1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
可以通过履行地作为交货地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2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2、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
-
哪些合同可以作为借条?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17一、借条格式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条写清楚借款人、贷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等基本事项即具备借条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借条清楚、有效只是基本的要求。规范的借条能更有效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规范的书写借条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1、由借款人手写借条全文并签字,不要打印; 2、借条内容表述准确,不要产生歧义; 3、要求写清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用途应合法不得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 4、贷
-
合同履行地能否作为违约金给付地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0不一定能。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