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是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常常被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利用作为打击、削弱其他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经济制裁最初是战争的一种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削弱敌对国家的经济实力,进而削弱敌国的作战能力。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的,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为什么省级人大要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法是有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基本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作为规范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换届选举的选举法,只能是对选举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为了使选举法在实施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作为供全国范围遵照执行的基本法,选举法对有关选举中的许多问题,规定的是相应的原则和幅度,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候选人的提名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把具体的、定量的规定留待选举实施细则解决,这就使得选举法的贯彻实施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各地的实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
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三条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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