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在拆迁中屡见不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1:31 378 人看过

1999年现行《土地管理法》与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征收土地征用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3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但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将耕地分割,未经批准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降低土地审批权。第二类是逃避审批权,以租代征。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地方政府直接或默许企业和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的形式占用和使用集体土地。这种租赁合同的特点是,租赁期限往往约定为“永久使用”、“永久租赁”等,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租赁的土地通常用作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房、工业园区、工厂等。表面上看,租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是,由于租赁合同的长期性,其本质上是一种征收行为,是典型的利用法律手段掩盖违法目的的违法代表。第三类:非法土地供应和使用方式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和军队用地一般采取划拨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应当以公示方式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200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从2004年8月31日起,禁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禁止招投标,必须采用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但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卖地的方式,或采取欺诈、倒签等手段规避这一规定。第四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工程建设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实际情况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屡见不鲜。第五类:非法圈地,非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公园、大学城等。近年来,开发区已成为圈地运动的代名词。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设所谓的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大学城,简直让人眼花缭乱。这些开发区大多建在集体土地上,所以征收价格很低。这些违法违规的开发区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建设政绩工程、增加财政收入乃至权钱交易的工具。这些违法行为的背后,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家园,迁居他乡,成为无家无业无社保的“三无”。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民之间流转,但这种流转是有条件的,绝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随着农村生产能力在农民之间流转,绝对不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房地产开发。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拆村建房”、“新农村建设”的旗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进行共建、参建等非法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小部分已开发的房屋用于安置村民,而且大部分都挂牌交易,在中国形成了大规模的所谓“小产权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管制制度,而且规避了征地程序。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大多数搬迁群众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权,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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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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