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治翠故意伤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50 353 人看过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治翠,女,生于1964年7月16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金山坡村12组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勇,男,生于1986年4月2日,土家族,系巴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溪丘湾村3组。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治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治翠及其辩护人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治翠因生活琐事与已离异的前夫陈祥科发生矛盾,被告人朱治翠持镰刀将陈祥科砍伤,致其头皮裂伤长达9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朱治翠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朱治翠与被害人陈祥科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朱治翠赔偿陈祥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已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陈祥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治翠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治翠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邓新菊的证言;

3、被害人陈祥科的陈述;

4、法医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被告人朱治翠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治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治翠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治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朱治翠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朱治翠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治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平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田文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19: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被人撞了怎么告他故意伤害?
    被人撞了需要通过向公安报案方式来告他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被故意伤害后应该先向公安报案,然后做法医鉴,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一、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
    2023-06-27
    117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赔偿
    在故意伤害相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赔偿的,应当对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
    2023-07-29
    77人看过
  • 故意伤害加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有两种加重情节:1、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
    2023-03-04
    273人看过
  •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
    2023-03-20
    124人看过
  • 朱光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金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好,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寨河镇刘堂村王寨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立,男,住息县曹黄林乡街道。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寨河镇大塘村刘围孜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传,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孙铁铺镇马岗村高湾村民组。上诉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好、陈永立、刘利因与被上诉人光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14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地在息县,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也在息县,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息县人民
    2023-04-22
    158人看过
  • 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
    书写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的模版如下: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刘?委托,由我担任本案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通过详细的阅卷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刑事部分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2011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时因言语不合,从室内取出长刀伤害受害人,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从发生至今,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不自我反醒,对原告人的治疗和各种损失置若罔闻,还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面对原告人的伤害,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这样的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二、民事部分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损害了原告人的身心健康,给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
    2023-03-15
    424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害一方同意不告是否还用判刑
    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处。一、持刀故意伤害轻微伤量刑标准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二、量刑是判刑吗量刑不等同于判刑,量刑是指犯罪嫌疑人判刑的考量,是指判处什么刑罚、判刑的期限、有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三、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
    2023-04-04
    353人看过
  • 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告逮捕后多长时间开庭
    逮捕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因此,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故意伤害致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023-03-04
    336人看过
  • 被告人周均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均见,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25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26日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均见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周均见自愿认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在征得被告人周均见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09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均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均见在新乡市北干道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告人自首但被害人不谅解的如何量刑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告人自首但被害人不谅解的如何量刑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即使被害人不谅解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2023-05-28
    194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李杰民作为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于2014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
    2023-05-06
    493人看过
  • 郑海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郑海艳,又名郑海林,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霸州市霸州镇城五街。200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海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9月25日以(2000)廊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海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勇新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0845.2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勇丰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郑海艳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以(2000)冀刑一终字第7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廊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
    2023-06-11
    181人看过
  • 被告人对受害人故意伤害,拒不赔偿,可否起诉?
    故意伤害他人拒不赔偿可以起诉。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对方拒不赔偿,可以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孩子能不能起诉父母侵权子女能起诉父母侵权。如果父母确实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子女是可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2023-08-07
    407人看过
  • 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合法吗?
    一、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合法吗?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是合法的,如果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一是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二是可以和受害者及其家属协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
    2023-06-03
    17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表叔被告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什么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6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
    • 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属于公诉还是自诉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9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但如果仅致使受害人轻微伤的,则属于自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打伤了人被告故意伤害怎么辩护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你的提出故意伤害的辩护策略的问题,观点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经被检方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确实不存在,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积极应诉,做无罪辩护。但是这一点辩护策略还是建议谨慎使用,因为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显然犯罪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是极低的。 3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能不能减轻处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可以从轻的一个考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