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17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仅2起得到了充分支持。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业主维权失败呢?
业主最容易陷入的四个误区是:对象错误、跨界诉求、冲动维权、行动迟缓。错误一:指控对象错误是很常见的,起诉义务主体不正确。据统计,业主未起诉权利义务主体的案件有6起,占35.3%。比如,有的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停车费收支信息,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是物业管理公司掌握的;另一个例子是,一些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查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但这些资料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提起诉讼前应认真核实保管相关资料,明确义务主体,再提起诉讼,以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几年前,松江第一个居民区安装了不锈钢扶手。一开始,业主们认为这是政府的一个实际工程,不需要花钱。但后来,他们听说,该项目预计使用维修资金56万余元。因此,部分业主向区房管局物业处等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对该项目进行评估。为了解决矛盾,在街道的协调下,进行了三次考核。第一次评估的实际费用是32万元,第二次评估的结果是28万元,第三次评估的实际费用只有19万元。
业主何先生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布近5年来维修基金收支明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材料发票、供水改造工程、扶手工程审计报告以及停车场情况2002年至2010年社区收费、广告收入和房屋租赁收入。法院认为,业委会应提供详细的账目、项目合同和审计报告。何先生对停车费、广告收入和房屋租赁收入的征收也有知情权,但停车费和房屋租赁收入不由业委会征收。业委会不是公布上述事项的义务主体,何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有广告收入。其实,物业公司是经营主体。因此,何先生的说法没有得到充分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业主起诉业委会,要求核对小区公共收入账户的明细和小区合建费的适用明细。但法院认为,被告业委会并不是利用业主共同立场进行经营的主体,相关账册也不由被告保管,公益明细账应存放在物业公司。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合建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使用,账目也由物业服务企业入账。因此,请不要支持业主的投诉。误解之二:知情权范围无限扩大是知情权人主张不成立的原因之一。例如,一些业主声称咨询的信息并不客观存在。比如,有的业主要求查阅小区的水箱清洗费用清单、发票和水质鉴定报告。上述要求显然超出了法定知情权的范围,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法官建议,权利人应当充分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知情权范围,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权,防止权利行使过程中信息获取边界的无限扩大,增加提供者的义务。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可以要求公布和咨询;管理规定、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物业服务合同、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建筑区域内规划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处置等,一些业主的索赔明显超出了这一范围。
黄浦区某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多项索赔内容包括查阅住宅维修基金财务审计报告和装修大厅价格复核报告。但事实上,上述报告并不存在,法院也无权强制一方对价格进行审计或复核。因此,法院很难支持业主的主张。
徐汇一号小区很多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时需要查阅很多材料。重复要求的部分,如物业维修费、装修费、装修工程费、电梯维修及停车费、广告费等支出和收入,本应计入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资金和公益金收支,不得重复。当然,也有超出知情权保护范围的情况。比如,他们要求看小区防雷器年检的“检测报告”、物业公司“一年两次防雷器检测”的记录、小区水箱清洗费清单及发票、水质鉴定报告等对相关行政部门事后对水箱进行清洗等,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误解三:不合理的维权、极端的行为从一些案例中发现,一些业主对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满意,经常张贴大字报、破坏公共财产等方式表达不满他们的意见,冲突往往是由于过分坚持在诉讼中加剧。如4起案件中,业主在法庭上已经知道了索赔的全部信息,但拒绝接受法院调解,仍坚持法院判决义务主体将上述信息再次张贴、公布,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因此,建议业主本着和谐共处的精神合理行使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促进纠纷尽快解决。
去年6月,宝山区一家物业公司开始在社区公示调价,称物业费十年没调了,公司不堪重负,无法维持原有的服务标准。计划从2015年起调整0.45元/平方米,业委会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公共收入的一半补偿给物业公司。当业主们得知业委会在账外设立了一个小金库,近1600万元的维修资金突然大幅减少时,他们要求业委会公开近年来的账目和发票明细,看看钱去了哪里。
然而,在市民的兴奋之下,40多名业主将业委会大门封上,并在小区内竖起醒目的横幅。但业主们仍然看不到账户的踪迹。之后,一位业主到法院起诉,胜诉。直到那时,他才为每个人伸张正义。
在静安一号社区,几位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比较突出。他们认为,业委会利用小区业主大多不在中国的事实,在没有合理民主选举的情况下选择物业公司,公共收入、管理资金等财务信息不够透明。业委会已经就一些重大问题贴出通知,但愤怒的业主撕毁了通知,认为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其他业主就看不到张贴的告示了。也有部分业主申请咨询信息。他们没有告诉行业委员会,而是直接在柱子、电梯和ot上贴出“联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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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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