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购房者的调查工作
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之前,要调查了解借款人(购房者)的个人信用情况、收入来源,要制定适用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和评定工作程序,对借款人(购房者)的个人素质、实际收入、财产状况、付款能力等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特别要注意借款人收入的稳定性,逐步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
(二)强化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
1、强开发商的按揭申请审查
主要包括:(1)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等;(2)开发项目的审查,如要求开发商提供按揭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商品房预售业绩情况以及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等。
2、化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作为担保人可以说是我国内地商品房按揭的一大特色。目前,我国商品房按揭实务中,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主要有两种:(1)保证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即银行);(2)代位偿付责任。这种保证责任看起来似乎对开发商过于苛刻,但就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销售,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中还是很有必要的。理由是:(1)从商品房按揭贷款设定来看,在将取得的商品房上设定担保是购房人的本意,一旦房屋建成,按揭便应自然转化为现房抵押,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办理有关手续后,将两证交到银行手里,使双方得以办理现房抵押,按揭权真正得到实现,可以说是按揭人设立按揭的自然结果。(2)从商品经济发展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贷款安全性越来越差,单独的房地产抵押已经不能适应银行对贷款安全性的需求,为减少贷款风险,在抵押的基础上再设立一种保险机制,以求达到双重保险已经是房地产抵押的趋势。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十分发达的美国,也出现了“押上加保”的方式。所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不仅符合房地产抵押贷款发展趋势,而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
(三)加强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银行应建立一套全面评估贷款行为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分析,以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
1、学评估抵押房产
在评估方面,银行最好要培养自己的房地产估价员,进行科学的估价,以防范价格高估。对预售商品房的估计要尤为慎重,要把自己的估价与现行市价进行比较,然后确定按揭贷款的比例,以降低抵押房屋所含的债务成分。
2、好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工作
首先,对开发商的协议中应明确按揭贷款的房源、质量、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开发商应协助银行和购房者作好房地产抵押登记等事项。其次,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中,要明确利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同时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能按期还款付息提供担保,直到回购。另外,还要明确借款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确保其自愿性和合法性。
3、宽融资渠道
房地产开发是周期长、风险高、资金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的投资行为。在国际市场中,房地产业有信托投资基金、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债券、银行房贷等多种融资方式。由于金融改革滞后,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非常单一,基本上只有银行贷款一条路。商品房按揭贷款一般都很长,而银行的存款又是短期性的,因此,最根本的风险防范还在于开放金融市场,让市场拥有更多的金融工具,改革银行一家独自支撑整个市场的局面,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参与市场的经营,并获取收益,分散金融风险。
(四)引入保险介入机制
利用保险转移银行风险是各国、各地区发展商品房按揭的经验。基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的保障和抵押贷款风险分散的考虑,在开展商品房按揭贷款过程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引进了保险机制。在此项业务中,保险机构主要经营两个方面业务:(1)为按揭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在抵押房地产遭到意外风险而毁损、灭失时提供保险;(2)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主要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而至违约时提供保险。
此外,在国外还有一种新的按揭保险机制,即购房者人寿保险。
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荷兰模式”的核心是要求购房者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如养老保险),作为借款的另一种担保。购房者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20%的首期房价,即可购房。一方面,购房者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好可还贷款的本金,经济负担可大大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者中途意外而丧失。
(五)积极发挥律师的参与作用
商品房按揭贷款,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信用。鉴于我国目前个人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对个人资信状况较难把握,对个人所提交的资料缺乏有效鉴别手段,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专门法律技能,因此律师的参与将能很好地预防商品房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一般而言,律师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主要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对开发商及商品房产权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2)负责起草、签订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3)对预售商品房相关资金进行法律监管;(4)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文件的登记备案。由此可以看出,律师的充分介入可给商品房市场带来许多明显好处:(1)减轻了银行负担,使银行只专注于放贷与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而且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确保了银行的权益;(2)律师的介入缓冲了银行与借款人的冲突,由于是律师而不是银行承担资金监管之责,一旦发生开发商转移资金的风险,银行就不会因为受到借款人的监控资金不力的指控而使债权受到影响;(3)律师对资金的监管使开发商逃资困难,保证专款专用,确保了了房屋的按时完工;(4)律师负责大量法律文件的审查,既免除了借款人的麻烦,又增强了借款人参与按揭的信心,也促进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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