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6:41:01 372 人看过

1、转投资的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和数额两方面的限制: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它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没有限制。

(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通过转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且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但是,转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转投资会减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财产,增加变现偿债的难度,从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二是由于转投资额不仅表现为母公司的资产(资本),也表现为子公司的资产(资本),所以,转投资会使资产(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有悖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作出了一定限制。我国新《公司法》最终取消了对转投资比例的限制,实践证明,对公司转投资进行数额限制缺乏操作性,公司法没必要对其加以强行性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免受意外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作担保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作了相关的规定。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3、借贷的限制

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公司借贷行为影响公司资本结构,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公司的借贷行为。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公司之资金,除因公司间业务交易行为有融通资金之必要外,不得借贷于其股东或他人;日本《商法典》第265条规定:董事自公司接受金钱借贷,应取得董事会的承认。

在我国,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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