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我很理解生育的女职工需要保障,但作为企业主,我又很希望她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新大陆集团董事长王-晶对记者说,“我很矛盾。”
尽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中国女性常常在就业和工作中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受到不平等待遇,这让很多企业颇受微词。此间专家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不能一味地强调企业的责任,只有合理分配责任,让企业有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女职工的生育权。
要孩子,还是要工作?
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孙*琳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对一家公司的财会职位很感兴趣。然而负责人却在面试时向她提出,必须五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孙*琳因为求职心切最后还是答应了这个要求。
当记者问到这家公司时,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原来录用了一名女会计,可不到一年她就怀孕了,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次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2003年,在邮局工作了7年的湖南省江永县职工周*芝因为怀孕生孩子丢掉了工作。产假期满后,她多次要求按照休假前的约定上班,但仍被单位解聘。这只是当前中国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代表。
目前,中国女性就业人口有3.3亿。然而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女性在就业和工作中常常受到歧视。根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的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经成为困扰许多职业女性,甚至家庭的两难问题。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闫*霜对记者说,“由于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
在区里负责儿童妇女工作的闫*霜说,和二十年前不一样,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企业应该说都是国有企业,所有的福利待遇都是国家按计划经济模式统一给定,包括产假、体检等,虽然当时条件很差,但基本实现起来还是比较平衡的。大家基本都还有这样一个条件。
现在社会发展的状况是各种所有制都具备了。这种市场经济市场选择的情况下,各种职业竞争很激烈,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相对处于一种不均衡状态。“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或企业,就能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体检、保健、围产期以及产后的等等。还有一些地方恐怕就比较差了。”
怎一个“禁”字了得
事实上,在立法方面,国家早在十三年前就已经关注了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的劳动保障问题。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
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国家大法的精神下,一些地方也立法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记者从参加此次全-国人大会议的福建团了解到,福建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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