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30:25 258 人看过

1993年3月,红光机械厂厂长带领负责技术工作的副厂长范甲参加了机械部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机械厂争取到了“FG16/35-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回来之后,机械厂成立了以姚乙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何、陈、黄四人。

其中,姚乙负责总体及转换装置的设计,其他四人也各有分工。自此,课题组开始了研制工作,姚乙提出一个目前两用放映机使用的旋转更换机头方案,该方案得到了课题组成员、技术科其他同志及厂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该课题组经过认真钻研,反复试验论证,解决了多项有关两用放映机的技术难题。

1995年5月,姚乙调离了机械厂。在此之前,姚乙已经完成了“FG16/35一IX两用放映机”,的总体设计、转换装置以及外观造型等零部件的全部图纸的设计工作,且在这些设计图纸上一直署有姚乙的姓名。姚乙调离后,先后又有两人接任课题组组长,这两人又先后调离。

1996年底,机械厂决定由范甲接任课题组组长,重新组织研究人员。范甲接任课题组组长后,主要作了图纸整理、工艺编制、技术鉴定文件编写等项目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就该项目的转换装置部分及外观设计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组织工作。

1997年6月,“FG16/35一IX两用放映机”,通过了技术鉴定。1998年1月,机械厂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两用放映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设计人均注明为范甲。

姚乙得知后,于1998年2月致函机械厂,要求将设计人员变更为姚乙,因为自己才是“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和“两用放映机”,的最初设计人,且设计工作也基本由自己独自完成。

而机械厂则认为,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研制过程中,因课题组组长调换频繁,为维护本厂利益,厂方有权决定以最终完成课题的课题组组长范甲为设计人,因此,拒绝了姚乙的请求,双方遂发生争执。

[问题]上述两项发明创造的设计人是谁?职务发明,单位是否就有权决定谁是设计人?

[答案与分析]姚乙应是上述两项发明创造的设计人,机械厂无权决定谁是设计人,设计人姚乙的署名权应予维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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