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02:25 436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苏安监(2007)166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执行日期:2007-10-18

各市安监局:

在《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安监(2006)6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方面

1、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执法主体资格、管辖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等是否在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上公示;

2、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情况;

3、今年以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起数,已结案的起数;

4、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是否按规定备案;

5、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给予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得当;

6、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发现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有无违法不作为和消极执法问题。

(二)经济政策方面

检查《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26号)等经济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法

自查与互查相结合,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案卷资料、询问行政执法过程、抽查企业等方式。

三、检查时间

11月1日至1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市安监局自行组织并将自查情况用书面材料报省局政策法规处;11月12日至26日为互查阶段,由省局组织对各市行政执法和经济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分组

第一组:省局苏斌、钱圣林、陈小兵;无锡、苏州、常州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盐城、泰州、连云港市。

第二组:省局凌培新、张明琦;南通、徐州、淮安、宿迁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南京、镇江、扬州市。

第三组:省局戚新中、朱劼;盐城、泰州、连云港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徐州、淮安、宿迁市。

第四组:省局王兆贵、曹迎春;南京、镇江、扬州市局法规处长各一人;检查无锡、常州、苏州、南通市。

第一组、第二组检查时间为11月12日至16日,第三组、第四组检查时间为11月19日至11月26日。

五、其它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2、根据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在做好本地行政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文章
  • 安全生产法是否属于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是否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的法律。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区别如下:1、法律: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它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3-04-12
    198人看过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有什么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内容涉及到被检查单位秘密的,要保密秘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一、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
    2023-03-31
    385人看过
  • 【交通安全法】执法监督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
    2023-04-23
    135人看过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生产单位违反生产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4-22
    377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7〕238号发布日期:2007-5-14执行日期:2007-5-1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安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冀安[2007]4号)的工作要求,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河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方案2.河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河北省建设厅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05]39号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规划委):为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决定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深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等10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运营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情况,以及对2003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一)对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订和完善地方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2、针对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或加大安全投入的情况;3、对参与城市轨道交通
    2023-04-21
    125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8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 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是哪些意思?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升格为正厅级建制,单设党组。各市、县(市、区)均组建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81个市、县(市、区)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一些地方在乡镇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派出机构或监察中队。其他有关部门也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相应人员。省公安部门计划在3年内组建300个乡镇交警中队,从中央给我省新增的公安编制中专门安排1000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0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