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或终止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1:05:12 500 人看过

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被欺诈所签订的合同;

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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