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是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表面瑕疵,如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存在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审判实践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包装是否牢固;其次,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3、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标准,一般情况下,买受人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发现。本文关于质量异议的论述就是针对标的物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而言的。
一、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应当在何时通知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合同履行之后发现合同标的物瑕疵怎么办
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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