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7.若委托转让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转让委托书(有单位鉴证,涉外人员委托人不在现场签委托的需公正),受托人身份证(卖方)。
8.交易所张贴的交易通告书(时间五天)。
9.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买方并盖章)。
10.若委托房地产权登记的需提交房地产权登记委托书(涉外人员需公证,单位房应有法人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买方)。
11.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地产《评估书》。
12.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原件(计地价用,无原件的可到登记机关档案馆复印加印章证明)。
13.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买方)。
14.上述房地产为共有人或夫妇的,应提交夫妇身份证、结婚证和共同签字的委托书。
二、转让房地产权证交纳的税费有:
1.营业税:5.5%按评估价计(卖方)。
2.交易费:1%的成交价(买卖双方各付一半)。
3.契税:3%的成交价[未交纳的由买方付(含单位购房)]。
4.个人所得税:有利润的按评估价的2%计[属企事业单位或卖价(指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的免收]。
5.土地增值税:按评估价的0.7%计(该房地产居住超五年的免交,居住未满五年的个人要交纳,单位免交)。
6.测绘费:50m2以下112元,100m2以下160元,200m2以下208元,200m2以上每增加100m2收48元(买方)。
7.办证工本费:每证3元。
8.补交地价:1990年至1992年6月为94元/m2,1989年12月之前为142元/m2—800元/m2(大概)。
9.土地管理费:8元/m2(补交地价者免交)。
10.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100元,房产登记费70元。
三、目前房地产交易税减免哪些:
财政部、国家科务部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房地产市场的营业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实行减免政策。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时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予以免征优惠。空置的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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