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13:44 251 人看过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从它的制度中可以吸取许多教训。但是,由于中英两国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可能不会照搬杨先生所说的全部内容,但读者会知道他是如何启发和警醒的。对仲裁员来说,知道在仲裁过程中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非常重要的。仲裁是一种司法行为。英国诉讼的判决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论据为依据,仲裁裁决也是如此。证据很重要。许多商事仲裁员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有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往往把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单方面空谈和广泛论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要这些论据好听(或者其中一些论据是经验主义的)。这是一件非常危险和完全错误的事情。

如果一方遗漏了明显的事项,或者虽然双方都有律师或没有律师,但每个人都遗漏了一些明显的事项,例如没有提及最近的先例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仲裁员应该怎么做?根据英国的对质制度,仲裁员不应该过早地说谁对谁错,也不应该教他们中的一个如何准备案件或者应该调查哪些判例。然而,今天的仲裁员很少如此被动,无所作为。伦敦海事仲裁员也是如此。他们不再那么严格地被动地倾听。他们只能从双方提出的问题中作出判断。他还将参与提醒双方注意明显的疏漏。但是,他必须小心。对于一些双方看似不明显的疏漏,但更有可能是一方故意不提陷害另一方,他不应以“除强扶弱”的心态提醒对方。否则,如果仲裁员只是提醒和参与单方面纠纷,就会产生偏颇,背离对抗的司法精神。总之,在对抗性制度下,仲裁员的原则不应提醒当事人,但有时对于一些在辩论中似乎明显遗漏的要点,为了寻求更大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仲裁员可以站出来提醒双方当事人。在英国、香港和美国,当前的对抗系统就像是双方的战争。从理论上讲,这就像仲裁员心中的一张白纸,让双方随意书写,然后做出判断。但终究不能免除仲裁员的司法责任。因此,当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明显遗漏时,仲裁员处于两难境地。它可能对一方有利和有帮助。但有时必须提出,但请记住,只有双方似乎都遗漏的明显要点才能提出,而且仲裁员永远无法帮助其中一方。有几件事是仲裁员无法处理的:第一,证据。仲裁员不能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说“申请人的证据似乎较弱。我将推迟明天的审判日期,申请人将加强证据”。换言之,我们只能接触到双方明显遗漏的意见。当然,你可以说双方都错过了。虽然事实上,有可能一方理解,但故意不告诉其欺骗另一方,如果表面上双方似乎都忘了提,那就应该由仲裁员提出。我认为这是一个公平的方法。当然,作为一名仲裁员,我不想做出一个明显充满错误和遗漏的裁决(由于双方之间缺乏适当的论据),这样第三方就可以看出我没有提到这个案件。不知道真相的人认为我做了错误的判断,难道他们不知道双方都没提吗。

这项裁决是保密的,但毕竟很多人会看到,或者其他律师会转达。如果裁决的理由充满了错误,人们不知道内幕消息,他们会说,“仲裁员是怎么做到的?“这个奖错了吗?”你不能去找他解释,“两党就是这么斗的。我不想介入,我也不应该介入。”再说,你不知道谁在监视你的裁决。因此,当我是一名仲裁员时,有时我不得不向双方提出问题。事实上,我只是提醒你。

尽管仲裁员不能帮助任何一方,也不应参与诉讼,但不应让他们漏掉明显的意见,失去公平辩论的机会。这一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出庭代理中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事先说明或表明是由律师代理还是由自己代理。因此,开庭时,一方找资深大律师,另一方自己来,仲裁员会问,你现在是否需要找大律师代表你,如果你突然为另一方找了一个大律师,你跟大律师争论,可能是不自然的,甚至根本无法处理?如果他自信地说不,仲裁员不会在意,但他必须有机会确保平等竞争。我们不需要帮助他,但我们必须给他平等的机会。如果他对案件或证据准备不足,你就不应该帮助他。有时他甚至不错过明显的观点,但完全不理解。也可以说是水平的问题。仲裁员帮不上忙,但他们可以处理表面上缺失的意见。有时要理解这种治疗的重要性并不容易。英美两国是对立的,这与大陆法系的询问制度略有不同。中国也是大陆法系的一员。事实上,正如我刚才所说,在许多仲裁案件中,两者的差别并不大。然而,无论是采用对抗还是质询制度,我们都应该记住1981年英国一个名为“福克斯维尔航空公司”的重要案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注意不要裁决双方没有争议和没有预料到的事情,即裁决下来后给双方带来惊喜。事实上,仲裁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如果他有新的想法,他也可以先问问题。他应该提醒大家双方似乎都错过了什么。如果他不提醒每个人,那么根据这些新的观点或他自己的调查来做决定对他来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仲裁员,甚至专家,想到其他原因,有新的想法,至少应该告知双方:“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反证,但我仍然认为还有三四个其他原因更有可能。你想再为这三四个理由争论一次吗?”这样,申请人至少会去专家那里进一步研究,这可能会改变他的观点。仲裁员不能决定他们要去哪里。这将使双方都感到惊讶,违反自然公正。这是一种“坏行为”。法院将撤销裁决或发回重审。这也会伤害双方,浪费时间。因此,了解仲裁员应该说些什么以及权重是非常重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8: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裁员相关文章
  • 仲裁协议包过仲裁员
    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1)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2)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
    2023-03-06
    308人看过
  • 涉外仲裁应该怎么选择仲裁庭
    就涉外仲裁而言,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选择在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般都会力争将争议提交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做除了便于仲裁和对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可以信任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本国的仲裁机构比较熟悉。(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对方当事人极力坚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在本国或者在第三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的情况下,往往作出这样一种选择。有时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策略考虑也可能与对方达成这样的协议。(3)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就选择仲裁机构难以达成在其本国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作出一种妥协性的选择,即在第三国或者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实践中,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因素加以考虑:一是该国对我国比较友好;二是该国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比
    2023-02-18
    265人看过
  • 仲裁员应该注意什么
    有下列注意事项: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5、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一、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
    2023-03-10
    151人看过
  • 仲裁员应该有几个
    一、醉驾行政复议多长时间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
    2023-04-27
    253人看过
  • 仲裁员应该有几个
    一、醉驾行政复议多长时间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
    2023-04-03
    59人看过
  • 劳动仲裁该怎么做
    一、劳动仲裁该怎么做劳动仲裁流程: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2023-04-14
    325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裁员
    词条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裁员
    相关咨询
    • 仲裁员可否在仲裁过程中调查取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8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调查取证权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8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调查取证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没有调查取证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7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
    •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调查取证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