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率调整的标准
(一)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已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调整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4%,二类行业为0.9%,三类行业为1.8%。按照统计期间内该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费率浮动幅度。具体如下:
1.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0%。即,一类风险行业到0.2%;二类风险行业到0.45%;三类风险行业到0.9%。
2.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3.支缴率大于10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一类风险行业到0.48%;二类风险行业到1.08%;三类风险行业到2.16%。
如下表:
(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多次参保且支缴率在50%以下的,按0.8%缴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欠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三)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数据统计有关事项
(一)工伤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以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数计算。统计期间为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含统计期间内支付给用人单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含工伤预防费用。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统计期间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占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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