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行使有限制条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17 15:48:25 361 人看过

汇票追索权行使有限制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发生除了构成前述实质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条件。这一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拒绝证明主要有:

(1)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公证书。拒绝证书分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拒绝承兑证书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因付款人死亡等原因而无须提示承兑时,持票人请求做成的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是指汇票因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获付款所做成的证书。持票人已请求做成拒绝承兑证书,而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其有一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②汇票的内容,即汇票记载的事项;③提示日期;④拒绝事由或无从提示的原因;⑤做成日期;⑥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盖章。

(2)退票理由书。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该退票理由书可起到拒绝证书的作用,故持票人有退票理由书就无须再请求做成拒绝证书。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退票理由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所退票据的种类;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退票时间;④退票人签章。

(3)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起到证明持票人已行使其权利而无结果的情况,可代替拒绝证书。

(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等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这些证明也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也为《票据法》所肯定(第六十三条)。

(5)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这表明持票人在上述情形下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故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无法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因而,该等处罚决定便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

持票人出具上述文书之一的,即构成其行使追索权的形式条件。《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这表明,持票人未依法提供拒绝证明,将丧失的是对其前手即次债务人的追索权,而对于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来讲,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明,主债务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4条之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追索权人,即享有追索权的人。主要有:

(1)最后的持票人,所谓最后持票人就是通过最后一次转让而取得票据并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是票据上的债权人。在其到期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最初的追索就是由持票人开始的。

(2)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清偿后,即取得再追索权,他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主要就是为了请求其前手偿还他已经清偿的追索金额。

追索对象,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但是,《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是有关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追索权限制的规定。所谓回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作的背书。它以票据上既存的债务人为受让人,因此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例如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C,C再背书转让给D,这是一般转让背书。如果持票人D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或B,这就是回头背书。在回头背书中,出票人A是持票人时,D、C、B均属于其前手,但不得对他们行使追索权。因为D、C、B在一般转让背书中,都是A的后手,对A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B作为持票人时,D、C、A属于其前手,而C、D在一般转让背书中又是B的后手,对B享有票据权利。因此,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其原来的后手C、D行使追索权。

如前所述,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依《票据法》第68条之规定,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的含义是指各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而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为由拒绝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也不得只为部分金额的清偿而要求持票人就其余部分金额,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票据上存在着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票据的追索并不以持票人完成追索而告结束。《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这就是说,持票人受领被追索人清偿的,如不足清偿,还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追索,在其完全得到清偿之后,其追索即告完成,但被追索人则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而又进入新的追索程序中,该被追索人的前手清偿债务后,也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而又开始一个新的追索程序,直至到出票人为止。正因如此,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得了向其前手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该权利与持票人享有的权利相同,即既包括再追索权,也包括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清偿金额和责任解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该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此可见,作为追索权标的的追索金额,通常要比作为付款请求权标的的票据金额要大。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其包括: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依被追索的金额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这里的责任解除是以被追索人自己或其前手清偿票据债务为前提的,在被追索人按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追索人进行清偿后,即发生解除票据责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n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n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6日 0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远期汇票贴现有追索权吗
    一、远期汇票贴现有追索权吗无期汇票进行贴现后,汇票到期,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二、票据无效签章有哪些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1、银行
    2023-06-17
    210人看过
  • 持汇票遭拒付后追索权应如何行使
    一、持汇票遭拒付后追索权应如何行使持汇票遭拒付后追索权的行使方式: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驶追索权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在我国法律中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2023-10-16
    400人看过
  • 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
    一、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驶追索权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二、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1、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
    2024-02-07
    417人看过
  •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是怎么规定的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一、票据上债务人是什么意思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二、银行汇票出票人是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指申请单位,即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付款人是承兑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银行汇
    2023-04-06
    186人看过
  • 汇票承兑是否有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企业通常在回收应收账款时都会同意客户以票据代替现金,如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通常是不可以贴现的,但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通常如果企业的客户是有实力的企业,如三大电信运营商,他们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当做现金支付企业供应商的货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货款,还可以进行贴现,从银行那里提前取得宝贵的现金。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
    2023-07-07
    268人看过
  • 银行汇票怎么查询追索权
    汇票索赔权: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不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依法行使或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前手索取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金额的票据权利。1、追究义务人员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3、再次索赔。被追债人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有同样的追债权,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债权,直到汇票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失。4、索赔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
    2023-08-18
    76人看过
  • 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一、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
    2023-06-06
    243人看过
  • 如何查看汇票是否有追索权条款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权是指票据本身具有的权利,当票据不能承兑或支付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因此票据具有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签章,并按照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汇票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汇票上签名并出示汇票。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支付的权利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逸;(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破产因违法终止经营活动。二是票据权利限制的消灭。根据
    2023-05-31
    314人看过
  • 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一、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
    2023-06-06
    400人看过
  • 追索权限制了出票人的权利吗?
    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消除: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追索权具体如何行使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
    2023-07-02
    327人看过
  • 支票享受追索权吗,银行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一、支票享受追索权吗支票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当付款人无合法的理由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2023-04-19
    478人看过
  • 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
    追索权的关系人包括追索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人也称追索权利人,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可以成为追索人的是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所载的收款人、背书转让连续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2)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应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
    2023-04-21
    58人看过
  • 汇票追索权名词解释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前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时构成持票人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汇票遭到拒付;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3、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机构作成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4、必须在遭拒付后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
    2023-08-11
    122人看过
  • 汇票贴现后还有追索权吗,票据贴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汇票贴现后还有追索权吗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权利,汇票贴现后,持票人取得款项的,票据权利实现,所以没有追索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票据贴现需要满足
    2024-01-20
    9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汇票到期后行使追索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12
      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风险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
    • 汇票追索权是多久,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3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
    • 如何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5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8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
    • 汇票追索权行使对象包括付款人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1
      不包括。汇票追索权产生的前提,就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然后持票人才可能行使追索权,如果你再向付款追索,就失去意义了。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对象,是不包括付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