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即利用了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扣留、私分、自赠、隐瞒、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假发票平帐等手段占有公款的行为。“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窃取”即通常所讲的“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单据,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非非占为已有的行为。
(3)犯罪嫌疑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数额,一般应在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查证属实;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则应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贪污罪共犯需要证明什么
1.共同贪污犯罪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还要求明知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3.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贪污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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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构成要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1-01-08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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