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诉讼的前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24:17 168 人看过

2007年8月21日

案件介绍:

刘某于2003年11月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2005年12月,保险公司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刘某起诉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致使其无法享受保险利益为由,要求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本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是否符合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刘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在合同可撤销期间,刘某未行使解除权,故双方保险合同不能无故终止。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即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解除合同申请书等一系列书面文件。刘某尚未正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也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双方对保险合同不存在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诉前有纠纷,诉后有纠纷纠纷是保险立案的前提。而且,在返还保费方面,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其提供的保险合同,计算核实手续费和保单现金价值,在法庭上难以完成。因此,刘某必须到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以便解除合同和返还合同现金价值的工作得以进一步开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刘某的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并告知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另一方面,值得考虑的是,如果所有保险客户都越过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没有任何争议,法院支持,法院将成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受理机关,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违背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精神,而且导致了法律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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