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的例外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七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我们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诉讼,不仅仅包含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包含财产关系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死法条)
6.根据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的,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民事诉讼管辖的方式: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协议管辖。
6.专属管辖。
三、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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