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5:38 151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19424号

原告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都钢铁公司地质勘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俊峰,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辽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轧辊委11组,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大厦1602室。

委托代理人刘庆茹,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河南焦作解放区胜利北街7号楼304室,现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宿舍。

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埠信维公司)诉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环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埠信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茹、柴俊峰,东方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果、郭天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埠信维公司诉称,2004年3月3日,我公司发现东方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重点工程业绩宣传内容与我公司广告完全一致,其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又恰是从我公司跳槽过去的人员陈建涛和张家亮。经调查,陈建涛跳槽后还向我公司的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并提供干扰性产品报价,直接导致我公司正常交易失败,损失预期收益16万元之多。东方环球公司虚构业绩,假冒生产者,公开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为了与我公司进行市场竞争,削弱我公司的竞争力,损害我公司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从而抬高其竞争地位。东方环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我公司起诉,要求东方环球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就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就干扰报价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东方环球公司辩称,华埠信维公司所诉广告宣传问题、向其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降价排挤等事实均不存在,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埠信维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显示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电子显示屏、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东方环球公司成立于同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安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及转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等。陈建涛原在华埠信维公司任职,2003年9月离开该公司到东方环球公司任业务员。

2004年3月9日,华埠信维公司支付了800元公证费,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东方环球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该网站LED大屏幕用户名录页共罗列了123个显示屏用户名称。后因华埠信维公司就此提出了异议,故东方环球公司停止了上述网络宣传。诉讼中,东方环球公司承认其中清华同方显示屏等10个用户信息根本不属实,其虽提出曾与其他用户发生过显示屏业务关系,但未举证。

华埠信维公司将上述用户中的119个作为自己的业绩列入了其向客户发放的项目建议书,其中的北京山河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河水公司)、北京东方虹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虹景公司)确曾与其签有显示屏制作合同。

另,华埠信维公司主张其曾与赣州红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红帆公司)签订单色显示屏制作合同,后因陈建涛以东方环球公司的名义发出显示屏报价单,价格较华埠信维公司的低,故红帆公司最终既未与华埠信维公司合作,也未与东方环球公司合作。东方环球公司以报价单上并无其公章及陈建涛本人签字为由,否认发出传真报价。

以上事实,有华埠信维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电子显示屏项目建议书、与山河水公司及东方虹景公司所签显示屏制作合同、公证书,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东方环球公司的网上宣传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东方环球公司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提供干扰性报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焦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华埠信维公司与东方环球公司先后成立,均从事显示屏制作经营,具有竞争关系。东方环球公司将未与其发生显示屏制作业务的单位当作自己的用户在网上宣传,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有违广告法有关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使公众对其客户群的范围与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有损公共利益。但是,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发现东方环球公司是将华埠信维公司的2个用户当作其自己的客户在进行宣传,相关客户也不会单纯因为山河水公司、东方虹景公司被宣传为东方环球公司的用户而选择该公司作为交易对象。即,东方环球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未使公众将该公司与华埠信维公司联系起来,没有对华埠信维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对华埠信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又鉴于东方环球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已然停止。因此本院对华埠信维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由于华埠信维公司既未举证证明红帆公司收到的报价是低于成本的价格,也未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东方环球公司和陈建涛实施了向红帆公司报价的行为,因此其主张东方环球公司提供干扰性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14: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1-23当事人:左晔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科技苑桂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左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宜东,男,25岁,天津市赛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该公司。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朝阳供电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赛恩(天津)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诉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047号被告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10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酒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维,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简称辣老五酒楼)诉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简称顺缘阁酒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辣老五酒楼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顺缘阁酒家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周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辣老五酒楼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主营川菜。2002年1月28日,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江建生承包顺缘阁酒家经营,并将该酒家从原来的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经营菜系也为川菜。2003年4月,上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此后,汪建生另行开设酒楼,
    2023-06-08
    57人看过
  • 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原告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法定代表人袁桂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山,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杨家园10号。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职员,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12区20组6号。原告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与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被告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长城国旅)不正当竞争
    2023-06-08
    63人看过
  • 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复制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9424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馨瑶,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30号。法定代表人毛德胜,该公司总理。北京万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孙天俭,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宝,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二府园6号。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敏,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办渭滨西路132-3-2号。
    2023-06-08
    436人看过
  • 李某与北京某知名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17日李某在北京某知名公司应聘保安,被安排到项目部试用,由于其有犯罪前科,无法办理保安员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10天后辞职。用人单位结清了10天工资。2013年11月2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7月17日至11月20日拖欠的工资以及在2013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了劳动关系,发放10天的工资表不能证明李某辞职,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于是,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某不符合保安任职条件,试用10天,之后结清工资后就终止了劳动关系,于是对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支持了单位的请求。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仔细研究分析了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请求,发现李某的申请事项与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入职辞职时间上相互矛盾,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
    2024-01-19
    410人看过
  • 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3-21当事人:张练子、王福海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嘴南。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厂长。委托代理人薄志功,男,北京门头沟区畜牧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宗慧,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顺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张练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简称天源食品厂)诉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天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委托代理人薄志功、李宗慧
    2023-06-07
    95人看过
  • 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与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青文、刘文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3-11-06当事人:刘兰仙、张青文、刘文旭、李克军法官: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800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8005号原告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安宁庄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民,男,北京北农康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路10号T座。委托代理人盖剑高,男,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被告北京北农精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院2号门24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兰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斌,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文,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
    2023-06-07
    481人看过
  •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琴,女,30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江一村。法定代表人李世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燕,女,25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安居小区1-7-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振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苍南分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
    2023-06-08
    265人看过
  • 北京欣路特科技与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6-11-01当事人:埃瑞克.约斯通.库克、袁悦法官:文号:(2001)一中民初字第19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一中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幼儿园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袁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7层C7号。法定代表人埃瑞克.约斯通.库克,董事长。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
    2023-06-07
    191人看过
  • 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3-14当事人:江泰、赵良法官: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津,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慧明,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871号。法定代表人江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崇东,男,无业,住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大楼9F。委托代理人朱和,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23-06-07
    129人看过
  • 北京某童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火车站邮政大楼2楼。负责人苏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昌,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株洲市天元区,身份证号码:430204197906291018。委托代理人胡放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株洲市邮政局职员,住株洲市天元区,身份证号码:430202196410266030。被告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汇通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舒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防,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430204196111140019。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祥宇,人民陪审员彭炯组成合议庭公开进
    2023-06-09
    84人看过
  • 丁某诉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于1996年1月1日与某电力设计院签订了8年期劳动合同,某电力设计院后改制为某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计院公司),并被该公司派遣至其下属的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工作。2003年我因患病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医疗期协议,约定医疗期为24个月。2004年6月,某工程公司单方决定终止医疗期协议,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某工程公司并非我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其无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故我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撤销某工程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及医疗期协议的决定、补偿我工资损失8万元、报销医疗费用3268.6元。某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于1998年10月由某电力设计院出资成立,丁某所在部门被整体平移至我公司,丁某本人于1998年12月即加入了我公司职工持股会,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丁某即与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丁某未
    2023-04-23
    294人看过
  • 北京阳光里约餐饮与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06-20当事人:曹伟、周思东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5040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5040号原告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A座27层。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寿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北京现代城A区A栋(住宅楼)3708。法定代表人周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玉生,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华侨村1层2门3号。原告北京阳光里约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里约公司)诉被告北京普德鸿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普德鸿公司)不正当竞争
    2023-06-07
    494人看过
  • 北京公司诉离职员工不正当竞争一案败诉-魏新律师
    北京bdf公司诉离职员工不正当竞争一案败诉【案号:(2010)朝民初字第02132号】朝阳法院通过庭审查明:本案被告s某和x某曾是原告bdf公司的员工,在原告处s某初在车间工作,后从事销售业务,x某一直从事销售业务,后于2009年低离职。原告为证明s某和x某在离职后实施了煽动该公司在职员工离职,向其提供客户信息以及利用掌握的该公司客户名单以低价手段或冒用其名义抢夺客户的行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该公司员工kxm的书面证明,lyh及ltg的证言,案外人wyx的书面证言,案外人zst的书面说明以及一份钢带服务合同。其中kxm系bdf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员工,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听人说s某从公司离职前就将公司销售数据库上的全部客户信息拷贝下来,s某从公司离职后2个月内,就已经利用bdf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谋取了20万元的利润。s某正和一个日资企业合作,从事与bdf公司相同的业务。s某目前90%的客户系b
    2023-06-08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打官司时效如何计算
      江苏在线咨询 2024-09-20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1
      北京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 不正当竞争北京有哪些条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
    • 如何获取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证据?
      湖北在线咨询 2024-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这些证据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例如物品、图片、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