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与北京B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5:38 151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19424号

原告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首都钢铁公司地质勘探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庆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俊峰,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辽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轧辊委11组,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大厦1602室。

委托代理人刘庆茹,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河南焦作解放区胜利北街7号楼304室,现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宿舍。

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埠信维公司)诉北京东方环球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环球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埠信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茹、柴俊峰,东方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果、郭天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埠信维公司诉称,2004年3月3日,我公司发现东方环球公司网站上的重点工程业绩宣传内容与我公司广告完全一致,其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又恰是从我公司跳槽过去的人员陈建涛和张家亮。经调查,陈建涛跳槽后还向我公司的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并提供干扰性产品报价,直接导致我公司正常交易失败,损失预期收益16万元之多。东方环球公司虚构业绩,假冒生产者,公开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为了与我公司进行市场竞争,削弱我公司的竞争力,损害我公司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从而抬高其竞争地位。东方环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我公司起诉,要求东方环球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就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就干扰报价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东方环球公司辩称,华埠信维公司所诉广告宣传问题、向其老客户提出交易要求、降价排挤等事实均不存在,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埠信维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显示屏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电子显示屏、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东方环球公司成立于同年4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集成安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及转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等。陈建涛原在华埠信维公司任职,2003年9月离开该公司到东方环球公司任业务员。

2004年3月9日,华埠信维公司支付了800元公证费,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东方环球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该网站LED大屏幕用户名录页共罗列了123个显示屏用户名称。后因华埠信维公司就此提出了异议,故东方环球公司停止了上述网络宣传。诉讼中,东方环球公司承认其中清华同方显示屏等10个用户信息根本不属实,其虽提出曾与其他用户发生过显示屏业务关系,但未举证。

华埠信维公司将上述用户中的119个作为自己的业绩列入了其向客户发放的项目建议书,其中的北京山河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河水公司)、北京东方虹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虹景公司)确曾与其签有显示屏制作合同。

另,华埠信维公司主张其曾与赣州红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红帆公司)签订单色显示屏制作合同,后因陈建涛以东方环球公司的名义发出显示屏报价单,价格较华埠信维公司的低,故红帆公司最终既未与华埠信维公司合作,也未与东方环球公司合作。东方环球公司以报价单上并无其公章及陈建涛本人签字为由,否认发出传真报价。

以上事实,有华埠信维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电子显示屏项目建议书、与山河水公司及东方虹景公司所签显示屏制作合同、公证书,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东方环球公司的网上宣传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东方环球公司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提供干扰性报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焦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华埠信维公司与东方环球公司先后成立,均从事显示屏制作经营,具有竞争关系。东方环球公司将未与其发生显示屏制作业务的单位当作自己的用户在网上宣传,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有违广告法有关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使公众对其客户群的范围与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有损公共利益。但是,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发现东方环球公司是将华埠信维公司的2个用户当作其自己的客户在进行宣传,相关客户也不会单纯因为山河水公司、东方虹景公司被宣传为东方环球公司的用户而选择该公司作为交易对象。即,东方环球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未使公众将该公司与华埠信维公司联系起来,没有对华埠信维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对华埠信维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又鉴于东方环球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已然停止。因此本院对华埠信维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由于华埠信维公司既未举证证明红帆公司收到的报价是低于成本的价格,也未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东方环球公司和陈建涛实施了向红帆公司报价的行为,因此其主张东方环球公司提供干扰性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华埠信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09-09当事人:左某某、张某某法官:文号:(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某市长征一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某某,男,三十八岁,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四队队长,住本市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干休所。委托代理人王晓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瑞,男,三十五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三十八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23-06-05
    276人看过
  • 丁某诉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于1996年1月1日与某电力设计院签订了8年期劳动合同,某电力设计院后改制为某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计院公司),并被该公司派遣至其下属的北京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工作。2003年我因患病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医疗期协议,约定医疗期为24个月。2004年6月,某工程公司单方决定终止医疗期协议,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认为某工程公司并非我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其无权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故我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撤销某工程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及医疗期协议的决定、补偿我工资损失8万元、报销医疗费用3268.6元。某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于1998年10月由某电力设计院出资成立,丁某所在部门被整体平移至我公司,丁某本人于1998年12月即加入了我公司职工持股会,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丁某即与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丁某未
    2023-04-23
    294人看过
  • 电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富士公司诉称,被告快速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士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推荐阅读: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渭如,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苏州方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企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武乔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望,快速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富士公司诉称,被告快速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士公司国内产品项目业绩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在其网站、宣传册等宣传资料上具体列明为快速公司完成的国内项目。该
    2023-04-24
    476人看过
  • ***公司与***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法国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梦特娇商标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处理对采用类似侵权手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好,被最高法院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原告法国梦特娇自1986年6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4个商标:花图形、繁体字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两个。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或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以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梦特娇、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
    2023-06-07
    429人看过
  • 李**与**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5年0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燕三街3号3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2761229214,系东莞市**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郭*革、钟-慧,均为**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红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朱*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峰,**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霞因与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成立,从事摄影业务
    2023-06-02
    164人看过
  • 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杭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1233号706室。法定代表人王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玉仙,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芳,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玉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
    2023-06-06
    10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1
      北京某机械有限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不正当竞争北京有哪些条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