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案例介绍]
王某与林某于198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药品生意。2000年8月丈夫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10月王某获假释出狱后,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产生矛盾。
原来,2000年8月至2003年10月,在王某服刑期间,妻子林某支付了上海市虹桥路某室房款81万元、浙江省杭州市某商铺房屋按揭款约164万元,另为女儿支付购房款约52万元。
妻子林某为支付上述房屋按揭款及维持家庭生活、照顾子女等,已将王某服刑前家中的钱款用完,并另外向案外人吴某、林某、杨某等人共借款100余万元。
丈夫王某认为,在其服刑前,家中尚有销售应收款及现金存款约300万元,足以支付上述款项,不存在另外向他人借款的事实,且上述债权人均是妻子林某的亲戚,因此对上述债务均不予认可。
双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妻子林某为办理房屋产权、房屋装修、抚养三个子女、支付保险费等也确实存在大量的、必要的花费;根据相关证据,法院将案外人吴某、林某、杨某所借钱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与林某共同清偿。
[律师评述]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的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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