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
周厚先
[摘要]: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由于这种证据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本文首先从什么是被害人,特征,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进行论述;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对被告人不供、翻供和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建立侦查证人制度。三方面建议完善被害人陈述的制度。
关键词:被害人陈述、证据效力、完善制度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正确认识、把握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就必须先确定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陈述得比较详细、全面。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影响,被害人陈述有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我们要正确了解被害人陈述,就必须先掌握被害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被害人有如下特征:
(1)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者
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同时也是犯罪案件的一方当事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同时,被害人也经历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了解犯罪事件的真相。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国家把被害人的陈述列为证人证言,要求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也缘于此因。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便离不开被害人的合作与配合,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调动被害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如实陈述案情,大胆出庭作证。
(2)被害人是与诉讼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
被害人作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与警方合作,或直接参加诉讼,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请求赔偿或补偿恢复合法权益。为使这一目的实现,被害人应当有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在诉讼中占有一席之地,享有为维护和恢复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诉讼权利。主持诉讼的国家机关应当倾听被害人对诉讼案件处理意见及恢复自身权益的请求,以使案件的处理更趋公正。
(A)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B)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法权益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这是被害人最显著的特征。唯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才成其为被害人。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以色列的律师杰明•门德尔松用“被害性”[1]这个概念来概括被害人的共同特性,也反映了这一特征。从被侵害的利益上看,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是合法权益,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被害原因上看,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是来自犯罪行为的侵害。尽管不同国家对犯罪的定义、犯罪的种类、罪名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刑事被害人必须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同一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与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当然,也有一些犯罪案件没有被害人,这类案件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无被害人犯罪”案件。[2]这些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它虽没有直接的明显的被害人,但仍存在间接的、潜在的被害人。如贩毒案件,由于吸毒者自愿购买毒品而不能成为受害者,但实施戒毒,吸毒者家属或社会为此支付的高昂费用,使吸毒者家属或纳税人成为间接受害者。只不过这种间接被害人一般不被看作是刑事被害人。
(C)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一直把自然人作为被害人。近年来,关于法人能否作为被害人,我国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坚持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认为法人不能作为被害人,但是,我国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和以后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或补充规定以及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都明确规定的法人(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给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划上一个句号。由此可以看出,法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要由其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人被害人同样可以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总之,我们认为被害人中应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行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人来代替被害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被害的经过。如果其他人感知了这一犯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人身份来作证。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陈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陈述这种诉讼证据。至于一个案件有没有被害人,或有几个被害人,要因案而异。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被害人上述概念和内容,以及被害人本身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被害人陈述所具有的特征:
1、被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情和认定案件的事实有着特殊的作用。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比较真实客观,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地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得比较明确具体。特别是那些同犯罪分子有过直接接触,例如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
2、被害人陈述具有真假难辨、虚实交叉的特点。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身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2)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而导致陈述不清,甚至是主观推断的虚伪陈述;(3)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可告之的目的,无事生非,制造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4)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的种种考虑,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等,有羞于口,不敢理直气壮地揭露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5)有的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者请客送礼,或者金钱收买,或者外国干扰,威逼恐吓,而作虚假陈述,等等。
-
被害人陈述包括哪些证据
170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的权威性
467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的盲区
143人看过
-
被害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是什么?
120人看过
-
我国的被害人陈述属于什么证据?
483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大小如何?
303人看过
被害人陈述是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被侵害而作为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包括受害人的伤情、被害人的目击证言、被害人的直接被害陈述和间接被害陈述等。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犯罪行为事... 更多>
-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1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其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独立证据,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依据。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经过、体貌特征和自己的受害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的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2、被害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
-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陈述不一致怎么办?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被害人陈述是不是直接证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11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
-
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对被害人陈述如何认证?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8一.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电子邮件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该电子邮件的效力相当于元件;目前在中国,电子签名应用比较少,若没有电子签名则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1、向法庭提交打印稿,交对方确认; 2、对方不予确认,则应与电脑中源文件核实; 3、若电脑携带不便,可以事先用公正方式予以核实;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为保证邮件的真实可靠,最好使用邮件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中保留的邮件,可信性更大;2、需要有证据证明该邮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