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②必须是能够用金钱计算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订立时,根据法律和保险实务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①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②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③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即长辈对晚辈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抚育和教育,如伯父对侄儿、祖父对孙子等;抚养关系也适用于同辈之间,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
赡养关系:即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如丧偶媳妇对公婆的赡养,孙儿女对祖父母的赡养等。
扶养关系:即平辈之间在物质上、精神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如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等。
④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⑤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当然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是天经地义的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告知行为,因为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当投保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告知或不实告知,或者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部会引起经济合同的纠纷。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①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我国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正是取得这种期待利益的对价。所以,保险合同也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它与一般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商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一般的经济合同,多是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则是射幸性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决定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是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当然,从所有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总额应与所负赔偿债务相等,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
简析论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法律适用
391人看过
-
简析过失犯罪的特征
137人看过
-
简析暴力取证罪的特征
207人看过
-
简析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337人看过
-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308人看过
-
合同保证金的含义和特征分析
178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
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征是由保险合同双方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4(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履行责任如何划分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一、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涉外保险合同有下列特征: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
保险合同特点是什么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1保险合同的特点本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本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双方需要支付对价合同)、双重合同(即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幸运合同、附属合同(即一方事先起草,另一方只需同意)。
-
合同中,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什么特征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7(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
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不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合同履行的要求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第四,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别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