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外的企业有可能大批涌入我国,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这些国外企业将享受国内企业同样的待遇,如果象现阶段一样,稍微与高新技术沾边的就能享受优惠政策,那么,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也将顺理成章地享受这种政策,国家财政方面承受的压力将是巨大的。税务机关做为国家的聚财部门,又直接履行减免税的具体实施环节,应该对此有强烈的责任感,以更积极的态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
第一、目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费用扣除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仪器设备可以在税前列支;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研发费用可税前抵扣。
2、营业税方面,财政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军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乃至壮大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税收优惠政策越多,税制就越复杂,税制的漏洞就越多。以美国为例,由于利益集团活动频繁,导致税收优惠条款层出不穷,因此税制极为复杂,这也导致了美国税务代理业的发达。
对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来说,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又不必真正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是他们的首选目标。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二、对税务机关参与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的可行性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把关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确的把关,那么税收优惠就必然蜕变为税收漏洞。因此,严格按标准筛选高新技术企业,严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做到认定准确、标准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目前,在一些地方实行这样一种办法:由税务机关组织专门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把关工作,与相关部门一道采取联合认证、一票否决或采取最终认定的办法。
这种方法,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建立在三个有利的基础上:
1、从宏观上,能有效制约管委会的自利行为,强化税务机关在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职能和责任
税务机关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过程中,往往发现: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既不高,也不新。这并不是说税务人员同时也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家,而是从常识出发,就可以作出这种判断。税务部门明知这部分企业名不符实,但是又无职权过问,同时也缺乏方便快捷的沟通渠道,只能照章办事,眼睁睁地看着国家税款流失。因此,通过让税务部门参与认证,可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减少乃至杜绝这种情况发生,摆脱税务部门的被动局面。而且,从税务部门自身来说,组织收入是一项重要的业绩指标,所以税务部门倾向于从严把关,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减、免税,这将对管委会的追求自身规模最大化的意图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从而促进了认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2、与其他相关部门相比,税务部门能比较有效区分高新科技产品与高新科技行业之间的关系
高新技术产品往往可以划分为几道明确的工序,对于一部分高新技术产品来说,并不是每一道工序都需要高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因此目前有些企业虽然生产出高新技术产品,但是它们与高新技术行业沾不上边。这可以说是一个悖论,也是高新技术行业在我国现阶段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现象。
这种现象的症结在于:一些外资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料,然后在国内加工。国外来的原料虽然是中间产品,但却是名符其实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国内生产出来的虽然是高新技术的终端产品,但是这道工序却不过是劳动密集型的简单操作工序。以集成电路为例,其中只有一道工序需要高度清洁的环境,就在美国进行生产,而其他的工序都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就可以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并形成了最终产品。这样,既利用了国内充足的劳动力,节省了成本,又享受了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说,随着全球化的扩展,每个国家都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加工厂,但是,这种做法却使我们处在不利的境地。
相对于其它部门来说,税务部门比较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低。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集中在开发区。这种集中除了行政设置的原因外,还是一种行业现象。比如集中在美国加利弗尼亚州硅谷的半导体工业;集中在纽约的投资银行业;以及集中在好莱坞的娱乐业。这种行业集中现象,按照一个世纪以前的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马歇尔的解释,一是有利于专业的供应商队伍;二是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共享;三是有利于知识外溢。对于税务部门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还有另外的好处,那就是有利于掌握税源,降低管理费用,有利于强化征管力量,更有利于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对其它部门来说,比如工商局,这种益处和重要性相对要打折扣。
因此,通过税务部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可以相对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为解决上述高新技术行业中的新现象提供了可能。
3、与设立中介机构进行认证相比,税务机关参与认证具有相对优越性
高新技术产业是个快速发展的行业,知识的更新替代速度很快。一些目前处在前沿的科技,过了几年,可能就落伍了。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经常变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也是如此。这对税务部门提出了挑战。税务部门能否赶上科技发展的潮流,是胜任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的关键因素。有些地方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提出成立一个中介机构。这个机构由科技领域的专家组成,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
这显然也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是建立在信任专家的基础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机构的性质也有待于确定。如果把它做为社会中介机构,它做出决定并不具有行政上的权威性,其次,它可能利用自己在认证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来寻租,来谋利;
如果把它当作政府的智囊机构,辅助决策,这就无形中多出一个机构,有可能造成认证的成本过高。
因此,两者相比,让税务部门参与认证具有相对优势。只要税务部门加强参与认证工作的税务人员对当今科技发展的认识,让他们充分掌握当今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就可以弥补自身的不足。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外的企业有可能大批涌入我国,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这些国外企业将享受国内企业同样的待遇,如果象现阶段一样,稍微与高新技术沾边的就能享受优惠政策,那么,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也将顺理成章地享受这种政策,国家财政方面承受的压力将是巨大的。税务机关做为国家的聚财部门,又直接履行减免税的具体实施环节,应该对此有强烈的责任感,以更积极的态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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