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的评审,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保障。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涉及所属线路、设施的改迁工作。
第七条沿线涉及电缆、电线、管网及线杆的拆改工作由市政府动员部署,由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联系并协调权属单位确定拆改方案和造价(经财政评审各县(市)、区征地拆迁包干费用),负责全面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的工作。
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九条征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对没有规定基准价的县(市)、区,征用国有土地采取免缴市级以下政府各项收费的办法补偿,经核算补偿标准为17.9万元/亩,其中含征地补偿费(区片价)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80元/㎡计算)、耕地开垦费(按照15元/㎡计算)、上交省出让收益(按征地补偿费的16%计算)。
第十条拆迁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拆除合法建筑(三证齐备: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房产权属),对个人和企业宗地实施整体搬迁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
对个人和企业实施部分拆迁的,原则上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建筑物无偿拆除。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按照国有土地标准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领导小组确认,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一条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区片价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依法批建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执行,同时参照本辖区最近已开工建设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确定最终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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