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员工因工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可视为工伤。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亲属,标准根据亲属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工作期间,如果员工突然生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然无法治愈,那么就可以视为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情况和生活需要,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伤残等级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等级5至8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等级9至10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2.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标准报销。
3. 护理费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赔偿标准是对工伤职工在受到工伤伤害后所应得到的赔偿进行规定,以保障其生活和治疗的需要。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生病或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然无法治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伤残等级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等级5至8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等级9至10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同时,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也有一定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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