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遭撕裂耳朵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老师遭受伤害,应该承担责任。
教师体罚行为如何处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其中殴打、罚站、抽嘴巴等行为都算作体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
学生睡觉遭老鼠咬,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477人看过
-
学校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吗
202人看过
-
学生在学校遭到打架,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135人看过
-
学生食堂中毒,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145人看过
-
学校对学生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吗
52人看过
-
被同学撞到学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
297人看过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
-
小学生在校住宿,在床铺摔下来,导致耳朵听力下降。学校有责任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
学校老师动手打学生学校要承担责任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3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如果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师作为学校读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打学生造成学生损害的区分为 1、若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若学生系限制民事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
-
学校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3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