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村住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整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力量,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以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认真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图集制定推广、组织技术培训、发放宣传挂图、编发知识读本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农民自建住房水平。
四、强化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规定,具体建设及监管程序和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活动执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规范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一)推行农村住房建设勘察设计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勘察。农村住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村住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者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选用建设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情况,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调整确认。
(二)加强参与农村住房建设企业及人员的资格管理。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农村建筑工匠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具备相应的农村住房建筑施工技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社会各方面力量”)应依法获得国家注册资格;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企业和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承担;积极引导农民自建住房的建房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筑工匠从事农民自建住房建设。
(三)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协会,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发给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户)应与施工承包人(指施工企业、建筑工匠、注册建筑师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户)应将施工承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农村住房工程建设单位(户)应在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工程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强化职责,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住房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负责。对承建农村集中成片住房工程建设的企业实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经确认,三年内禁止介入宁波市范围的任何工程投标,以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各县(市)、区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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