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如下: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7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
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严格把关措施。证券公司处于证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身份对于可能形成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交易的异常行为发现内幕交易。具体内容包括:
①根据投资者对象来审查是否是内幕人;
②根据投资者的交易价格判断是否合理;
③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品种和数量来分析是否正常;
④根据信息公开披露前后的市场表现来观察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总之,一旦发现有可能属内幕交易,则应从严审查,一经查实应立即中止交易。
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有:
1.无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
2.证券公司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超规模、超比例持有或买入证券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1年的处罚。
3.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
(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6)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4.《刑法》上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口向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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