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51:41 474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工伤认定决定一般60天作出。

工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伤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参加工伤保险后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政策。工伤保险参保后,当天就会生效。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就诊有何规定

(1)可享受医院绿色通道: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永康医院(原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永康市芝英卫生院、缙云田氏伤科医院、缙云钭氏伤科医院、东阳花园田氏伤科医院,以上医院救护车免费接送,优先就诊、优先住院,费用由医院与社保处直接结算。

(2)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其他小伤可到就近医疗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分院分点除外)。

(3)工伤转院:转院(包括同一医院两次住院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社保处批准方可转院(住院),擅自转院(住院)的,工伤基金不予报销。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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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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