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监管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03:55 403 人看过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影响: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元合同继续生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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