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是那些法律组成的
刑事诉讼法是由《刑法》、《民法典》和其它部门行业的法规组成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特别程序规定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
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第七十三条则主要对执行场所做了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了折抵刑期。
在以上三条规定上,法律界意见不统一,存在很大争议。首先,第七十三条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侦查,所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问题在于该如何理解无固定住处,是在中国领域内,还是在侦查机关所在地,空间领域范围不明确。结合现实考虑,嫌疑犯在中国领域内没有固定住处的可能性很小,但若是按照侦查机关所在地来分析,那么非本地嫌疑犯可能都符合条件。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新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制。其次,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需先判断是否达到逮捕条件,这是司法机关的一项监督权,检察院要先利用手中的证据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判断构成何罪,最后决定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但此条规定中,公安机关可自行判断。如此一来,其实就躲避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可能会出现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
(三)庭前会议制度
新法增设有庭前会议制度,主要考虑的是庭审程序太过激烈,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影响庭审效率和最终结果,所以设置庭前会议制度加以缓冲。在这个过程中,会对庭审重点以及审理方式等内容加以强调,进而确保庭审工作顺利开展。自新法实施以来,震惊全国的刘志军案、薄熙来案等重大案件均经过了庭前会议环节。但就整体而言,由于法律效力、审议范围等原因,庭前会议数量并不多,在起诉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首先,庭前会议审议范围不够明确,以至于某些地方出现重复开庭的情况,造成明显的资源浪费。部分地方没有真正理解庭前会议的内涵,没有抓住其工作重点,而是在此环节就展开实际调查、取证,把正式开庭后的事情提前完成,然后再度开庭,一方面重复开庭,另一方面破坏了诉讼程序。所以,司法机关应该明确指出庭前会议阶段的审议范围,比如限制在证人出庭名单、证据掌握情况等范围内。
其次,庭前会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很多案件中,庭前会议环节虽达成合议,但在之后的正式庭审中则轻易被推翻,庭前会议几乎等同于虚设,毫无法律效力,必然会影响到庭审质量。所以,笔者建议: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确认为非法证据后,不得再用于提起公诉的依据;若庭前会议中,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对某项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没有足够的新证据时,不得随意更改。
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三)有关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四)有关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五)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主管部、委、局制定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等。
(六)有关国际条约。中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中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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