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执法权,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不服城管执法怎样行政复议
1、申请:
(1)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县(市)工商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文件材料。
3、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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